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妇婴医院购买微量元素测定仪
设备项目询价采购招标公告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受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为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妇婴医院购买微量元素测定仪设备项目询价采购招标公告 ,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报名。
一、项目名称: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妇婴医院购买微量元素测定仪设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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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编号: 2016-A032
项目名称 | 设备数量 | 预算金额 | 备注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妇婴医院采购微量元素测定仪设备项目 | 微量元素测定仪设备一台 | 22 万元 | 具体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 、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具有针对本项目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注册登记表;
3 、投标人出具国家规定检测的本项目产品的检测报告;
4 、如经销商,须提供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产品的唯一授权书原件;
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分包或转包;
6 、投标人自开标前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原件。
四、凡具备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请携带以下材料现场报名:
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签字)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投标人自开标前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原件
4 、如经销商,须提供制造商出具针对本项目产品的唯一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制造商无须提供;
5 、投标人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6 、本项目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和注册登记表,如制造商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如经销商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7 、投标人出具检测报告,如制造商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如经销商须提供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领取招标文件),初审合格后领取招标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
五、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6年6月12日—6月14日(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1:30、13:30--16:30。
报名地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1117室
六、领取招标文件:
报名成功后现场领取招标文件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16年6月17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1119室
八、联系人及电话:
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王宝奇 13897819781
区妇婴医院联系人: 李小莹 18624171822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