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发布求购 登录 注册
行业资讯行业财报市场标准研发新品会议盘点政策本站速递

煤电厂“紧箍咒”再次被勒紧

行业上下游 2015年12月05日 17:28:01来源:界面 5364
摘要中国中东部地区燃煤电厂达标期限将提前2-3年。

  【仪表网 行业上下游】肆虐北方地区多日的雾霾天气,让PM2.5来源之一的燃煤电厂再次成为备受关注的对象。12月2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过加快燃煤电厂升级改造,在全国全面推广超低排放和世界水平的能耗标准,是推进化石能源清洁化、改善大气质量、缓解资源约束的重要举措。
  


  所谓超低排放,是指燃煤机组在完成改造之后的烟气排放达到燃气机组的排放标准,即二氧化硫不超过每立方米35毫克、氮氧化物不超过每立方米50毫克、烟尘不超过每立方米5毫克。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20年前,对燃煤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使所有现役电厂每千瓦时平均煤耗低于310克、新建电厂平均煤耗低于300克。对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坚决淘汰关停,中东部地区要提前至2017年和2018年达标。
  
  “这是将超低排放和能耗水平标准的要求范围扩展到了全国,尤其是超低排放,涉及到了所有燃煤机组。”一位不愿具名的电厂人士表示。
  
  此前,仅山东、浙江、江苏等东部省份出台了国内煤电厂超低排放标准。
  
  煤电厂的排放和节能改造要求,实际上并不是次被提出。2012年初,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公布,被称为“史上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煤电厂掀起了一轮脱硫脱硝改造运动。
  
  该《标准》规定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执行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每立方米30毫克、100毫克、100毫克;以天然气等气体为燃料的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分别为每立方米5毫克、35毫克、50毫克(天然气锅炉为100毫克);对重点地区的火力发电锅炉排放标准排放限值分别为每立方米20毫克、50毫克、100毫克。
  
  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三部委又联合下发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但更为强调对东部地区排放标准的限制。
  
  该计划要求,到2020年,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现役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除空冷机组外)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
  
  东部地区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以及其他有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全国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中部地区新建机组原则上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鼓励西部地区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煤电厂一直都在进行节能减排改造,2014年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下发后,截至今日相当多的机组已经完成了改造。”浙江一煤电厂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国务院将中东部地区的达标期限从2020年提前到了2017年和2018年。对于还没有完成改造的电厂来说,时间更为紧迫。”
 
  该人士介绍,目前就技术而言已无障碍,只要企业愿意投入,通过改造达到该节能减排目标,并不是难事。电厂受困扰的是低负荷运行。
  
  中国经济增速放缓,不少机组都处于低负荷运行的状态。“低负荷运行会影响锅炉的使用效率,煤耗指标也会跟着上升。”该人士表示。
  
  据了解,为鼓励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不少东部省份提出,燃煤发电机组当年可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除了原有脱硫、脱销、除尘环保电价补贴外,还会奖励额外发电计划小时数。
  
  此次国务院会议要求,对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要加大政策激励,改造投入以企业为主,中央和地方予以政策扶持,并加大优惠信贷、发债等融资支持。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会向节能减排效果好的省份适度倾斜。同时,要结合“十三五”规划推出所有煤电机组均须达到的单位能耗底限标准。
  
  据了解,此轮煤电厂改造完成后,每年可节约原煤约1亿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8亿吨,电力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可降低60%左右。

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表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表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表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 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相关事宜,请联系本网。联系电话:0571-87759945,QQ:1103027433。
广告招商
今日换一换
新发产品更多+

客服热线:0571-87759942

采购热线:0571-87759942

媒体合作:0571-87759945

  • 仪表站APP
  • 微信公众号
  • 仪表网小程序
  • 仪表网抖音号
Copyright ybzh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贾熙明律师   仪表网-仪器仪表行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意见反馈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