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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指南规定了开展钢铁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流程、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山东省是钢铁大省,钢铁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钢铁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可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防控作用,对推动山东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推进钢铁行业减污降碳协同管控,实现 2030 年碳达峰目标和 2060 年碳中和愿景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 号)和《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 号)有关要求,为有序开展钢铁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本指南参考: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1.5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 5 部分:钢铁生产企业;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84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HJ 87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指南规定了开展钢铁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钢铁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含异地搬迁)、改扩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含炼焦、炼铁(含烧结、球团)、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110 炼铁”“3120 炼钢”“3130钢压延加工”行业)。
 
  独立焦化、钢铁行业建设项目内其他生产工序的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待相关行业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山东省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山东省是化工大省,化工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分布广、总量大,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防控作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 号)和《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 号)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本指南参考: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1.10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 10 部分:化工生产企业;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等文件标准而成。
 
  本指南规定了开展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溴素、甲醛、氰尿酸等化工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含异地搬迁)、改扩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硝酸、烧碱、纯碱、电石、乙烯、甲醇、氮肥、磷肥、钾肥、化学农药、合成橡胶等化工行业可参照使用,待相关行业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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