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地震监测环境保护和地震监测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西宁市出台了我国城市地震监测管理办法——《西宁市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于本月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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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三大部分二十六条细则,分别对西宁市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地震监测设施、环境的保护作出规定。今后,西宁市地震监测设施管理、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将有法可依,地震监测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将依照该办法得到妥善解决。《办法》中明确提出,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坝高100米以上,且可能诱发五级以上地震的水库和水电站;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都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站。
蓄水量为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及位于城市市区或者上游的I级挡水建筑及防护堤工程;省、市长途电信枢纽建筑、一级邮件处理中心和10千瓦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大型立交桥、特大型桥梁以及高度达到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业规定,设置相应的强震动监测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