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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重罚误用滥用“CE”标志行为

标准共享圈 2009年05月12日 10:04:08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107
摘要

从2010年1月1日起,相关产品出口至欧盟,如果误用滥用CE标志,将受欧盟重罚。

据了解,欧盟在2008年出台了765/2008/EC和768/2008/EC两项旨在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的法规,以确保产品安全。新法规突出的重点是加强CE标志的市场监督。具体措施如强化欧盟各港口海关检查进口商品合格性的责任;规定加贴CE标志产品的合格评定活动由指定评估机构完成,授权评估机构通知欧盟各成员国的程序,规定每个成员国只设一个评估机构,其评估通知对整个欧洲地区均有效;规定生产商、分销商、进口商的责任,细化合格评定程序的不同模块。

除上述法规的具体强化措施外,国内制造商和出口商须重点解读新法规传递的两项信息:一是新法规为各成员国对误用CE认证标志实施法律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欧盟委员会计划对CE标志进行注册,使该标志成为一个集体商标,商标形式将成为成员国当局市场监督和法律保障的新工具。上述信息意味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加贴CE标志,或CE字体未使用圆圈形字母、CE标志高度小于5毫米等形状和尺寸错误等以往大量存在的误用和滥用现象,将受到欧盟成员国法律行动的严厉制止。新法规实施后,海关手续、授权政策和市场监督手段均需在2010年1月1日前准备就绪。

按现行规定,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工业产品,必须贴有CE标志,否则不得上市销售。玩具指令(88/378/EEC)、机械指令(98/37/EEC)、低电压指令(73/23/EEC,2006/95/EC)等许多欧盟的重要指令均对CE认证标志作了要求。CE标志作为欧盟阻止不合格产品进口的重要和基础的一道安全防线,其提升认证标准将对国内制造商造成深远和全面的影响,可能将对部分产品形成一道技术门槛,削减其出口市场份额。对此,相关企业须提高危机意识。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相关企业:提高危机意识,积极主动了解欧盟新的法规政策及动向,特别是要注意对CE标志相关规定的了解,杜绝滥用误用CE标志;对在欧盟指令范围内的出口产品及时进行CE认证,确保产品符合欧盟要求;在环保安全意识和生产技术方面查漏补缺,大到原料至成品的可追溯性和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小到产品标签上CE标志的尺寸和形状等细节,均需符合欧盟CE认证要求,切实规避出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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