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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并于近日印发。

  【仪表网 行业政策】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指导和规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并于近日印发。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工作。地市级、县级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可参照执行。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包括保护类区域划定和管控类区域划定。通过收集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等资料,补充必要的调查工作,确定保护类区域。通过开展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等工作,确定管控类区域。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行政区划等,最终确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区。针对不同分区,提出差别化对策建议,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报告和图件。
 
  以行政区为评估范围,重点针对平原(含高平原)、盆地以及人类活动频繁的丘陵等地貌单元,可根据管理需要酌情将山地纳入评估范围。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应充分收集水源基本情况、矿泉水和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情况、水文地质条件、气象水文条件、地下水质量状况、污染源信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等相关资料,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补给区划分技术报告、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地下水环境状况监测及调查报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报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研究报告及准入清单等相关资料,并开展必要的补充调查工作。
 
  保护类区域包括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补给区,以及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其中,对已划定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以收集资料为主;未划定的,参照HJ 338划定。对已划定的补给区,以收集资料为主;未划定的,参照环办便函〔20223335号划定。矿泉水、名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域以收集资料为主。
 
  基于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地下水脆弱性评估结果,扣除保护类区域,划定管控类区域,结合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结果,将管控类区域划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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