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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水质在线监测行业的现状与未来发展分析

行业聚焦点 2011年01月28日 08:48:41来源:中华机械网 7939
摘要

        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2.7万亿立方米,地下水0.83万亿立方米,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人均占有量为2240立方米,在世界银行连续统计的153个国家中居第88位。我国的水资源现状存在总量紧缺、人均占有量低、地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不相匹配、水体污染日益加重、城市缺水情况凸显等问题。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和区域经济的发展,加重了局部水资源的负荷,也加剧了城市地下水的污染,很多城市的地下水均出现了水质富营养化、铁锰超标等问题。水污染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已经引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十一五”期间,我国确定了单位GDP能耗每年减少4%,5年减少20%的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包括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总量5年内要减少10%的减排目标。在水体污染防治工作中,水质监测工作是污染预警、持续性污染物监测和治理效果评定的重要手段,已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作为连续性监测工具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器承担着提供准确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责任,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 行业发展概况
    
      传统的环境水质监测工作主要以人工现场采样、实验室仪器分析为主。虽然在实验室中分析手段完备,但实验室监测存在监测频次低、采样误差大、监测数据分散、不能及时反映污染变化状况等缺陷,难以满足政府和企业进行有效水环境管理的需求。从国外环保监测的发展趋势和先进经验看,水质的在线自动监测已经成为有关部门及时获得连续性的监测数据的有效手段。只需经过几分钟的数据采集,水源地的水质信息就可发送到环境分析中心的服务器中。一旦观察到有某种污染物的浓度发生异变,环境监管部门就可以立刻采取相应的措施,取样具体分析。可见,水质在线分析系统大的优势便在于可快速而准确地获得水质监测数据。自动水质监测系统的应用,有助于环保部门建立大范围的监测网络收集监测数据,以确定目标区域的污染状况和发展趋势。随着监测技术和仪器仪表工业的发展,环境水质监测工作更开始向自动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为主的监测方向发展。
    
      纵观我国的环境水质在线监测体系建设,经过多年发展,已初步建成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连续自动监测管理和技术体系,并已逐渐形成网络。
    
      二、 发展规划要求及行业监管体制
    
      (一)规划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10%,并明确规定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污染物减排目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了加快污染物减排、监测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监察执法、基层环境统计等方面提高能力,并得到了财政部和发改委的大力支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指:在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企业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均要实现在线自动监测和数据实时上传。属于上述范围的总共约有7000家企业,计划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
    
      2011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以解决饮用水不安全和空气、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明显改善环境质量。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污染物减排和治理,增加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种类,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有效控制城市大气、噪声污染,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土壤污染治理,强化核与辐射监管能力。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执法监督,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保护科技和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建立多元环保投融资机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预计在十二五期间,环境水质在线监测体系的建设会进一步加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种类将有所增加,监测因子增加带动的监测仪器安装数量将快速增长,推动环境水质在线监测行业进一步发展。
    
      (二)行业监管体制
    
      1、《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颁布实施)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设置入河排污口,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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