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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应定位为环保基本法律

行业上下游 2012年10月18日 13:55:30来源:中国人大网 25399
摘要  前不久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

  前不久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
  
  邹萍委员会前曾到有关部门座谈,了解对修改环保法的意见和建议。邹萍委员认为,在总体定位上,应该使环境保护法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从而实现将可持续发展这一国家发展战略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的目的。
  
  邹萍委员说,根据国外立法经验,只有环境保护基本法才能将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宣示,同时也只有环境保护基本法才能规定国家的环境管理责任和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才能确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原则。
  
  邹萍委员建议,在实体内容的修改和设置上,应当遵循“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并重”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实践中预防管制、整改和救济的逻辑顺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应包含“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三个方面;二是明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确立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综合决策制度,对各有关主管部门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明确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设立生态补偿机制,增强各项规范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四是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应包括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交易、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排污收费、污染事故、污染转移、环境税等内容;五是提出和明确环境权属概念,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置公民环境生存权,完善环境权益民事诉讼制度,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机制;六是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应该有一定的稳定性,调整的对象和范畴应具有广泛性。对目前无法具体规定但将来条件成熟时可能需要补充的,应该作原则性规定,或设置启动程序,同样对各地通过地方立法以解决当地的特殊环境问题和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七是建议修改后的名称为环境保护基本法。
  
  王佐书委员指出,迄今为止,我国环保领域已经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与污染防治相关的专项法律。法律之间应当协调互助,才能有利于贯彻执行,有利于治理国家。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在基本定位方面和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上,多为倡导性表述,一般性口号多,可操作措施少,规范性不强;在处理该法与其他各专项环保法律的关系上,定位不清晰,层次不够高,一些具体规定过于琐碎。
  
  王佐书委员也建议,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基本导向、基本要求,使其统领环保领域的各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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