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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4月1日起实施

仪表标准 2019年03月22日 15:47:50来源:仪表网 28449
摘要近日,为进一步强化扬尘源头管控和执法,减少扬尘排放污染,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河北省发布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

  【仪表仪表网 仪表标准】近日,为进一步强化扬尘源头管控和执法,减少扬尘排放污染,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河北省发布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13/ 2934-2019),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河北省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分析指出,施工扬尘仍是造成大气颗粒物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适用于河北省内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的扬尘排放控制与管理。公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等扬尘开放源的排放浓度限值参照执行。
 
  文件引用了《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HJ 618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WS/T 206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 光散射法》、《DB13/T 2544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文件。
 
  其中,监测点位宜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场地主要施工活动。监测点位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监测点位宜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监测点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它监测点位应结合常年主导风向,设置在工地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施工场地边界,兼顾扬尘大落地浓度;当与其他施工场地相邻或施工场地外侧是交通道路且受道路扬尘影响较大时,宜避开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市政建设施工中的线性工程每个标段宜设置 1~2 个监测点位,5.7 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宜在 3 m~5 m 范围内。
 
  PM10监测点浓度限值为80µg/m3,达标判定依据≤2次/天。施工场地扬尘测定可根据《HJ 618 PM10和 PM2.5的测定》、《HJ 653重量法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WS/T 206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DB13/T 2544 光散射法 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四种方法进行选取。
 
  (资料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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