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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指以天然资源、工业品及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等化工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上海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来,我国已有 20 多个省市不同程度的开展了排污许可工作。目前国内各省市开展的排污许可工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年)等单行法的基础上建立实施的,上述法律文件的颁布为排污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2017 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2017 年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要求对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 26 中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 中的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其中总磷控制区域的无机磷化工企业及其他行业分别于 2019 年、2020 年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并提出编制相应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
 
  无机化学工业的主要特点是产品、原材料和产生的污染物种类繁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多样化。因此,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技术特点和排污许可的各种污染物控制难点突出。如何实现补齐环境短板,真正建立衔接环评制度,融合总量控制的核心制度要求,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指以天然资源、工业品及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等化工产品的工业排污单位。
 
  本标准在编制时引用的文件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26131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32123 含氰废水处理处置规范、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SO2、NOx、颗粒物)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
 
  本标准规定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无机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无机酸制造 2611、无机碱制造 2612、无机盐制造 2613 及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9 中无机化学工业产品制造。以上述物质作为副产品的其他化工生产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执行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本标准;生产生物氢气、一般气体(电解制氢气除外)、稀有气体、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等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 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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