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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请于2019年8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联系邮箱:wry@cnemc.cn。
 
  无机化学工业主要指以天然资源、工业品及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工产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无机酸、无机碱、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无机氰化物工业、硫化合物和硫酸盐工业、卤素及其化合物工业、硼化合物及硼酸盐工业、硅化合物及硅酸盐工业、钙化合物和钙盐工业、镁化合物及镁盐工业、过氧化物工业及金属钾(钠)工业等。本标准不包括无机农药、无机涂料和颜料、磷肥、氮肥、钾肥、有色金属等无机化合物制造工业。
 
  本标准提出了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5581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26131 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其中,无机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排放总锰、总钡、总锶、总钴、总钼、总锡、总锑、总砷、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银、总铬、总镍、总铊、总 α 放射性、总 β 放射性、活性氯,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标准意见稿中表 2 执行,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设置在共用的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对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控位置为厂界,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标准意见稿中表 3 执行。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标准意见稿表 4 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监测,有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环境管理政策或排污许可证等(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无明确要求的,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可按照 HJ 2.3、HJ/T 91、HJ 442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及点位开展监测;对于涉重金属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 610、HJ/T 164、HJ/T 166、HJ 964 等要求设置监测点位开展监测。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标准意见稿中表 5 执行。(意见稿全文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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