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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对煤制合成气生产、煤制液体燃料生产、许可排放限值、特殊时段和非正常工况等5个术语进行了定义。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环境保护标准,现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ranlj@acee.org.cn。
 
  目前中国能源生产结构中煤炭产量约占3/4,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消耗总量的2/3。中国“富煤、少油、缺气”能源结构决定了我国在今后较长时间的能源消费结构仍以煤为主。煤制合成气分为采用常压煤气化工艺和加压煤气化工艺两大类。煤制液体燃料主要包括煤制油、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等。除常压煤气化工艺外,其余煤化工一般称为现代煤化工。
 
  我国现代煤化工项目仍以坑口布局为主,主要分布在煤炭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宁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云南省及贵州省等,截止到2019年,已投运的现代煤化工项目43个,在建现代煤化工项目41个。
 
  为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环境保护标准。
 
  本标准与我国现行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协调相配套,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以《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标准规范为依据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煤制合成气和煤制液体燃料。 煤制合成气指以煤或焦炭为原料,以氧气(空气、富氧或纯氧)、水蒸气等为气化剂,在高温条件下通过化学反应把煤或焦炭中的可燃部分转化为气体的过程,其有效成分包括一氧化碳、氢气和甲烷等,该合成气用于工业生产或作为化工生产的原料。煤制液体燃料指通过化学加工过程把固体煤炭转化成为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和产品的活动,如煤制甲醇、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烯烃等。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煤制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装置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公用工程动力锅炉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公用工程动力锅炉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本标准引用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T 50934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等文件。
 
  本标准对煤制合成气生产、煤制液体燃料生产、许可排放限值、特殊时段和非正常工况等5个术语进行了定义。(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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