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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仪表标准 2019年10月26日 08:30:09来源:仪表网 27715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照意见建议格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3日。邮箱:wangluochu@mee.gov.cn。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例》分为九个章节共六十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机构人员能力与技术要求、监测活动、质量保障、监督管理、信息公开与共享、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监测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制度。
 
  总体思路:
 
  (一)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影响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条例》作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基本法规,应着力解决现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面临的迫切需要法律支撑的各类题。
 
  一是生态环境监测的内涵不明确。
 
  二是生态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三是三是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方权力(利)义务关系和责任不明确。
 
  四是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是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监管责任主体不明、手段有限、法律依据不足。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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