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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完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生态环境部批准《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汽车制造》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公布,以指导和规范汽车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
 
  汽车制造指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低速汽车、电车、汽车车身与挂车、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等产品的制造。不包括新能源汽车电动机、机动车辆照明器具、汽车用仪器和仪表、农用自装或自卸式挂车及半挂车等产品的制造。
 
  汽车制造各污染源污染物应依据 GB 16297、GB 9078、GB 14554、GB 8978 等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具体见表1至表4。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或组织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要求,根据原辅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汽车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1至表4。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H 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21900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等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制造生产过程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铸造生产过程源强核算。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HJ 888)进行核算;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锅炉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HJ 991)进行核算;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的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的电镀工序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电镀》(HJ 984)进行核算。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01月17日批准,自2020年03月01日起实施。(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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