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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 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羽毛(绒)加工工业》(HJ 1108-2020)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根据羽毛(绒)加工工艺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羽毛(绒)加工企业可进一步分为水洗羽毛(绒)加工企业和不含水洗的羽毛(绒)加工企业。根据正在修订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将对不含水洗的羽毛(绒)加工企业采取登记管理。
 
  羽毛(绒)水洗废水主要污染因子包括pH值、悬浮物、BOD5、COD、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羽毛(绒)加工工业废水排放执行《羽绒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901-2008)。羽(毛)绒水洗加工过程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主要是羽绒干燥、冷却、分毛等过程中产生的羽绒短纤、灰尘等颗粒物。
 
  本技术规范主要研究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含水洗的羽毛(绒)加工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 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羽绒工业协会、浙江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0年2月28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2月28日起实施。
 
  本标准内容引用的文件有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等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 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洗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屠宰和肉类加工工业里的羽绒清洗工序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 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羽毛(绒)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 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羽毛(绒)加工 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术规范 总则》 (HJ942)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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