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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0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和规范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发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提出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30484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 第39号)
 
  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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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工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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