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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监测要求》征求意见

仪表标准 2020年05月22日 08:31:49来源:生态环境部 30418
摘要本标准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的修订。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了适应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进一步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修订《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15950-1995),目前已经完成了该标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开始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hssffc@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6月20日。
 
  核设施运行和退役活动都会产生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必须根据分类进行相应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要求“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目前我国除了已经建成近地表处置设施外,正按照区域处置的原则筹备建设新的近地表处置设施。
 
  辐射环境监测是判断处置设施运行状况和对辐射环境影响的重要措施,因此,应及时制定和修编相应的国家标准,保障辐射环境监测的有效性、合理性和正当性。1995 年发布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15950-1995)规定了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标、内容和要求,但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对辐射环境监测的要求,应进行修正和更新。
 
  通过对 GB/T15950-1995 的修订,可加强我国对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安全监管,使我国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达到标准化、规范化,为保障处置场周围辐射环境安全提供依据。因此,修编本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标准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的修订。
 
  本标准发布于1995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核集团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次为第1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增加了“前言、监测范围、监测大纲制定原则、被动监护期的监测”等内容;在术语中给出“近地表处置场”、“调查水平”和“记录水平”的定义;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三个阶段。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T 15950—1995 废止。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9132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安全规定、GB 11215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规定、GB 12379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T 23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HJ/T 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EJ 428 环境核辐射监测中土壤样品采集与制备的一般规定、EJ 527 辐射环境监测中生物采样的基本规定、《放射性废物分类》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2017年第65号)、HAD401/09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的监测和检查。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内容和一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常规辐射环境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岩洞型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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