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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核电建设面临良好的发展形势,天然铀的需求大幅增加,新的铀矿山不断涌现,老的矿山将相继退役,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需要完善,铀矿冶环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无人艇水质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20),现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并于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
 
  我国核电建设面临良好的发展形势,天然铀的需求大幅增加,新的铀矿山不断涌现,老的矿山将相继退役,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需要完善,铀矿冶环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23727-2009)自出台后,为铀矿冶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技术依据,对铀矿冶企业职业人员和公众的保护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通过几年的实施,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1)本标准没有考虑到距离防护问题的复杂性,对铀矿冶主要设施周边规定了具体的安全防护距离。经多年实践表明,这种距离的规定严重影响了环境监管和企业生产。
 
  (2)铀矿山及相关设施土地清污后Ra-226残留值控制水平没有明确扣除本底值,给标准的执行带来了困难。
 
  (3)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正文与表格不一致,无法实施。
 
  (4)标准中规定了没有受纳水体和有稀释能力的受纳水体(稀释倍数5倍以上)的废水放射性核素排放浓度限值,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监测报告都没有标注受纳水体的流量和稀释倍数,给标准的执行带来了困难。
 
  此外,标准中还存在术语、选址、辐射监测等与其他标准不一致之处。
 
  《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20)标准规定了铀矿冶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关停、退役与关闭、长期监护等过程应遵守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基本要求。
 
  铀矿冶设施应遵守非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本标准发布于2009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将原标准名称“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修改为“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修订了废水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增加了归一化排放管理限值的要求;删除了放射性废水排放第一取水点核素浓度限值;修改了退役治理后无限制开放或使用的土壤中 226Ra 的残留水平;增加了铀矿冶设施、关停、环境整治、有限制开放或使用、无限制开放或使用等术语和定义;增加了铀尾矿(渣)库、堆浸场、地浸场、贮液池设计和排放口设置的辐射环境保护要求;修订了辐射环境应急管理;调整了章节设置。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废止。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1806 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4585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 14586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23726 铀矿冶辐射环境监测规定;HJ 1015.1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HJ 1015.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铀矿冶退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铀矿冶设施,钍矿或其他伴生放射性矿可参照执行。(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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