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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格式和内容》征求意见

仪表标准 2020年08月05日 11:02:17来源:仪表网 28487
摘要本标准适用于与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包括托运人、承运人、中转方和接收人的职责,以及托运人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参考。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指导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编制,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格式和内容》(HAD701/02)并转化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邮箱hssrlc@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9月10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落实《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核安全局于2014年6月批准发布《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格式和内容》(HAD701/02),《格式和内容》的发布为编制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提供了指导,为托运人申请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同时,《格式和内容》实施以来,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与审评实践过程中,也发现其中包含了部分缺乏实际指导意义的要求以及存在少量没有规定到位的内容,修订是很有必要的。如切实减少冗余分析的需要;优化完善的需要;进一步提升报告质量的需要。
 
  本次制定时遵循如下原则及技术路线:(1)本标准的制定遵循《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及其它标准的相关要求。(2)遵循我国《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文件关于放射性运输的行政许可和管理要求。(3)本标准制定相关条款与现已生效的其他相关标准之间保持一致。(4)具有普遍性和可操作性,易于推广使用。
 
  与原导则 HAD701/02 相比,本标准总体框架区别如下:
 
  (1)第4章总论增加“4.3编制团队”,“4.7特殊安排的运输”由原 2.4调整。同时,原1.3节、1.4节和1.5节分别顺延至4.4节、4.5节和 4.6节。
 
  (2)简化原导则第2章并调整至本标准第5章,将“2.2运输工具”、“2.3货包装运前检查”和“2.4特殊安排的运输”分别调整至第6章运输方案6.3节、6.8节和6.7节。
 
  (3)优化原导则第3章运输方案并调整至本标准第6章,本标准增加的章节包括“6.2运输量”、“6.3运输工具及货包装载栓系”、“6.7启运前准备”、“6.8启运前检查”、“6.9 中途暂存”、“6.10货包接收”以及由原5.4节调整的“6.11安全保卫措施”。同时,将原导则3.7节“承运人资质说明”、第6章水路运输的相关情况、第7章航空运输的相关情况统一调整到本标准“6.1运输方式及承运人”,原导则3.4节调整到本标准7.3节 。
 
  (4)原导则第4章调整为本标准第7章辐射防护,简化原导则第4章正常运输条件下的辐射影响分析并调整至本标准7.5节,同时增加“7.1组织机构及其职责”、“7.2剂量约束值”、“7.4辐射防护用品及器具的配备”、“7.6辐射监测”、“7.7个人剂量管理”和“7.8辐射防护培训”,“7.3辐射防护措施”由原3.4节调整。
 
  (5)简化原导则第5章事故分析并与应急响应内容统一调整为本标准“第8章事故应急准备”。
 
  (6)简化原导则的“6水路运输的相关情况”和“7航空运输的相关情况”,并调整到本标准6.1节。
 
  (7)原导则“8质量保证”相关内容调整为规范性附录D。
 
  (8)原导则“9结论和承诺”调整为本标准第10章。
 
  (9)增加资料性附录A“栓系装置强度分析示例”。
 
  (10)增加资料性附录B“运输过程中货包与人员隔离距离计算”。
 
  (11)原导则附录1“放射性物品运输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调整为规范性附录C。
 
  本标准制定中引用的文件有GB11806-2019《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该标准于2019年2月15日发布,2019年4月1日实施,同时旧版本废止。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工作,制定该标准。本标准中的运输要求以及制定准则的依据来自GB11806。
 
  本标准适用于与放射性物品运输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包括托运人、承运人、中转方和接收人的职责,以及托运人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参考,具体内容包括总论、货包、运输方案、辐射防护、事故应急准备、结论和承诺以及质量保证共七个部分。(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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