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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燃煤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防治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推动上海市燃煤与污泥耦合电厂焚烧试点项目实施,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燃煤与污泥耦合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单位征集意见。
 
  随着上海市污染防治工作的逐步推进和相关处理技术的不断升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作为市政污水处理的副产物,其有效处理处置是水污染控制的关键环节。利用燃煤电厂耦合掺烧是一种欧洲国家应用较多的污泥处置方式。为了鼓励燃煤耦合污泥燃烧技术的研究应用,国家能源局和环境保护部(生态环境部)先后于2017 年11 月和2018 年6 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17〕75 号)和《关于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改试点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18〕53号),鼓励污泥产生量大,土地利用困难或空间有限的地区布局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项目。
 
  上海市城镇污水厂污泥处理处置采用干化焚烧为主的工艺技术路线,包括独立焚烧、电厂掺烧(燃煤耦合污泥电厂掺烧)、生活垃圾协同焚烧三种。中心城三大片区以独立焚烧为主、电厂掺烧为辅。各郊区以独立焚烧、电厂掺烧、生活垃圾协同焚烧为主。
 
  目前国家和本市均没有电厂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源头管控标准,仅有燃煤电厂和生活垃圾单独焚烧两个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由于两个标准之间控制指标和要求不进相同,电厂掺烧污泥项目如简单的采取两个标准合并使用,存在指标限值不合理、控制要求不完整、氧含量折算不一致等问题。根据本市污泥处理规划的要求,通过有针对性的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可保障燃煤电厂耦合掺烧污泥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更有效地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本标准制定的意义在于结合燃煤电厂和污泥单独焚烧相关要求,对电厂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源头、过程和排放提出相对严格并可执行的要求,保障燃煤电厂耦合掺烧污泥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上海市燃煤电厂耦合掺烧污泥相关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进步。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位于上海市辖区内的燃煤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值,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布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的,按照从严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1.对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排放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当采样平台高度>20 米时,应设有通往平台的自动升降设备。2.安装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3.除混合烟道共用烟囱外,应在烟囱安装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4.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应具备监测烟气流量、温度、压力、含湿量、氧浓度,颗粒物、氯化氢、二氧化硫、及同时监测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能力。5.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按HJ/T75要求以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6.对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及HJ/T 397的规定执行。除连续监测项目外,重金属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季一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二次。7.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应按照HJ/T 373的规定执行。8.企业应按照国家或地方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排污状况以及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9.燃煤耦合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超标判别。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燃煤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燃煤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发电锅炉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6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的掺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燃煤发电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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