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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与排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仪表标准 2021年09月16日 09:12:25来源:仪表网 24688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放射性废水处理与排放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辐射环境,防治放射性污染,规范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与排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伴生的放射性核素可能伴随着“三 废”进入环境,导致环境中辐射水平的升高,从而影响环境安全和人类健康。国务院高度重视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环境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中明确将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矿、铜、镍、铁、钒、磷酸盐、煤、铝、钼、金、锗/钛等15类矿产纳入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范围。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辐射环境管理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规范、指导和推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环境辐射保护工作,完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环境辐射管理标准体系,需要编制《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与排放技术规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放射性废水处理与排放的辐射环境保护原则与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1114 伴生放射性物料贮存及固体废物填埋辐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试行)。
 
  总体要求:
 
  1.伴生放射性废水的污染防治应贯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关闭与整治等过程,均应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伴生放射性废水的污染防治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和剂量限制要求。
 
  3.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设施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与排放应符合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与企业生产系统相协调。
 
  5.伴生放射性废水应优先采用成熟、可靠的处理工艺进行有效处理,实现放射性废水源头控制、循环利用和废物最小化。鼓励开发和应用先进的废水处理工艺,减少废水产生量并尽可能降低废水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
 
  6.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应采取二次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对水环境、土壤环境等产生影响。
 
  7.伴生放射性废水中的非放射性污染物,应满足非放射性污染物处理与排放的要求。
 
  运行管理:
 
  1.应建立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与排放的管理岗位责任、教育培训、操作规程、资料存档、报告等相关制度。
 
  2.应建立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与排放台账制度。台账应包括正常情况和异常情况。正常情况包括废水水量、核素种类、核素浓度、运行时间、排放水量等信息;异常情况包括核素种类、核素浓度、起止时间、排放水量、应对措施等信息。
 
  3.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设施调试期应进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包括以下内容:最大处理水量试验、最大处理效率试验、运行稳定性试验、达标排放试验。
 
  4.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设施边界应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5.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人员,应经过岗位技能及辐射防护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运行期间,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正常运行。
 
  6.当发现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设施运行异常或处理效果出现较大波动,存在超标排放风险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7.应按相关要求开展液态流出物监测,并及时公开监测信息。
 
  维护保养:
 
  1.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定期对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设施的各类工艺、电气、自控设备以及主建(构)筑物进行检查和维护。
 
  2.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纳入企业维护保养计划,使计划检修与工艺运行相协调。
 
  运行期满后的管理:
 
  1.伴生放射性废水处理设施关闭停用后,应对相关的厂房、管道、设备、场地、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
 
  2.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厂房、设备、场地及周围环境宜尽快进行治理,满足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后方可转为它用;如短期内无法治理,应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进行监护。
 
  本标准适用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放射性废水处理与排放,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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