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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huanpingsierchu@mee.gov.cn,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
 
  随着环评改革深化,环评要素导则之间的协同性需求进一步提高,这要求地下水导则与生态、土壤等环评要素导则紧密衔接,分工协作。如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时,对于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提供的水位变化和影响范围,作为评价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指标;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在评价土壤盐化影响时,地下水位是重要的评价参数,需要通过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给出水位变化情况。为此,亟需修订地下水导则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等导则进行衔接,更好地服务生态、土壤等要素评价,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地下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昆明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吉林大学。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于 2011 年首次发布,2016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删除了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项目的相关要求;
 
  ——明确了规划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
 
  ——明确了建设项目与规划环评中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衔接要求;
 
  ——优化了建设项目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补充和调整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调整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依据;
 
  ——调整了应急响应的相关要求;
 
  ——修订了预测评价结论的判定依据;
 
  ——修订了附录 A,补充了附录 B 常用地下水评价预测模型,新增了附录 C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自评估表、附录 F 正常状况地下水污染源强计算公式。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废止。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50027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141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评价目的:
 
  以改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和保障依赖地下水生态系统安全为核心,以防范或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为主要目标,开展规划评价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识别规划实施的地下水环境制约因素,综合分析论证规划区域生态环境合理性和环境效益,提出规划区域地下水环境分区防控要求以及相应的规划优化调整建议,为规划决策和规划实施过程中地下水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评价基本任务:
 
  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任务包括:识别地下水环境影响,确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开展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完成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对地下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制定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计划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本标准适用于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可能对地下水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以化工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以及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其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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