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蓝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自动监测站PM2.5颗粒物等监测仪器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产品
产品名称 | 采购量 | 产品描述 | 产品文件 | 图片 |
---|---|---|---|---|
PM2.5颗粒物监测仪器 | 1套 |
供应商要求
- 发票要求:
- 不用发票(备注:专票资质可以报普票要求)
- 供应商性质:
- 注册资金:
- 无特殊要求
- 经营地址:
- 无特殊要求
商务条款
- 投标要求:
- 收获地:
- >湖南
- 交货期:
- 0天
详细说明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具体见本招标文件第八章)
序号 | 产品名称 | 方法 | 数量 |
1 | PM 2.5 颗粒物浓度监测仪 | 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法 | 1 套 |
2 | 臭氧分析仪 | 紫外吸收法 | 1 套 |
3 | 一氧化碳分析仪 | 红外吸收相关法 | 1 套 |
4 | 流量计(大、小) | | 1 套 |
5 | 气体采集系统 | | 1 套 |
投标人 基本资格条件:
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 1 )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 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2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
① 缴纳税收证明资料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原件。
②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原件。
( 3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提供被授权代表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4 )提供 2016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5 )其他说明 ( 非法人组织参与投标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
友情提示: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具体要求及项目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已收到的报名(0条)
报名时间 | 报价名称 | 供应商 | 所在地区 | 本次报价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