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分为“心类两级”,六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控制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物质标准和环保仪器设备标准,两级是指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其中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标准物质标准等只有国家标准。
(1) 环境质量标准为了保护人类健康、维持生态良性平衡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它是衡量环境质量的依据,也是制定污染物控制标准的基础。例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 污染物控制标准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所作的控制规定。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别较大,因此不少省市制定了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应该符合以下两点:①国家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②地方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以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例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 环境基础标准在环境标准化工作范围内,对有指导意义的符号、代号、指南、程序、规范等所作的统一规定,它是制定其他环境标准的基础。例如《制订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GB3839-1983)。
(4) 环境方法标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为对象制定的标准。例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5) 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用来标定仪器、验证测量方法、进行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村科或物质。对这类材料或物质必须达到的要求所作的规定称为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它是检验方法标准是否准确的主要手段。例如《水中锅成分分析标准物质》[GBW(E)080360]。
(6) 环保仅器,设备标准为了保证污染治理设备的效率和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对环境保护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所作的统一规定。例如《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臭氧发生器)(HJ/T 264-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