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上海基免实业有限公司>>对照品>>实验对照品>> 伪原*
伪原*,10mg/20mg/50mg/100mg等多种规格销售。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87-200302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88-200403 200mg
盐酸*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89-200202 200mg
伪原**V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90-200503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91-200102 100mg
*酯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92-200402 200mg
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包括杂质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在检验工作中我们常会用到一种用来检查质量的特殊参照物——标准物质(对照品)。它在检验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仪器分析的广泛用,必越来越多地使用标准物质。就来介绍一下如何对对照品进行保存和使用:
1)使用中检所对照品时,应严格按说明书执行。一般情况下,供鉴别、检查用的对照品不能用于含量测定。红外鉴别用的对照品使用时应注意与样品在晶型上的差异,必要时可采用相同的方法对样品和对照品重结晶。例如*钠具有多种不同的晶型,可用丙酮对样品和对照品重结晶后测定,以确保二者晶型和红外光谱图的*。
2)除另有规定外,对照品使用时应采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其水分的含量,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否则会造成含量测定结果偏高。对热稳定的对照品可直接干燥后使用;对热不稳定的对照品可同时另取一份作干燥失重,扣除水分后使用。此外,对照品若含有结晶水或盐基,使用时应注意其换算。
3)由中国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的对照品或对照品为法定对照品,以法定对照品作对照标化的原料可称为二级对照品或工作对照品。生产单位为节约成本,可使用工作对照品进行日常检验,但检验所必须使用法定的对照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4)对照品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妥善保存,一般置干燥阴凉处保存,某些对照品如*等需避光低温保存。要注意对照品的使用期限,过期、变质的对照品不宜再使用。开瓶后建议短期内用完,避免开瓶后*不用,同时,在重复使用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照品的分解、污染或吸潮。(更多质量检测、分析测试、化学计量、标准物质相关技术资料请参考中检所对照品查询)
α-对羟基苯* 对照品 检查 130435-200502 30mg
*二醇物 对照品 检查 130436-200503 5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37-200502 200mg
丝裂霉素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38-200502 50mg
乙酰苯胺 标准试剂 130440-200202 200
*酶 标准试剂 / 2ml
咪唑试剂 标准试剂 / 100g
对乙酰氨基苯甲醚 标准试剂 / 200mg
庚烷磺酸钠 标准试剂 / 5g
3-乙氧基-4-羟基苯甲醛 标准试剂 系统适用性 130447-200501 100mg
2-苯乙酰胺 标准试剂 系统适用性 130448-200501 65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50-200304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51-200302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0452-200001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0453-9901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54-200403 100mg
左*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55-200503 1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58-200301 100mg
培氟沙星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59-200301 1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61-200501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80-200302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81-200503 100mg
苯唑西林 对照品 含量测定 0482-9901 5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83-200303 2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84-200502 100mg
* 对照品 含量测定 0485-9901 200mg
*磷酸酯 对照品 含量测定 130486-200502 2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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