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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仪股份:前世欺诈上市 今生屡次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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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2014年09月12日 01:45人气:926

  川仪股份现已完成申购,无限接近于A股市场,然而,舆论方面对企业的质疑并未停息,当然,作为一家IPO公司来说,身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有时也是一种正常现象,舆论对此提出质疑同样正常。不过,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存在于川仪股份身上的问题显然超出了正常范围。更令人关注的是,发行人刻意隐瞒发明被宣告无效的事实及遭行政处罚的情况,则体现了发行人诚信缺失。
  
  发明被宣告无效 招股说明书未提及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一项发明被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招股书对此事并未提及,涉嫌重大遗漏。2008年8月20日,日本田中贵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就原“重庆川仪一厂”(现“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功能材料分公司”)拥有的“一种电接触复合材料”发明(号ZL03135166.2)向*复审委员会提出该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该权全部有效。
  
  田中贵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对此审查决定不服,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足,于2010年7月9日再次向*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宣告该无效的请求。2011年2月12日,复审委员会下达的《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认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符合《法》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对“一种电接触复合材料”的审查决定为:宣告权全部无效。发行人对于此审查决定也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此举意味着“一种电接触复合材料”的发明将无效,而被宣告无效的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权作为发行人的核心知识产权,对发行人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权被宣告无效无疑将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及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理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对此事进行披露。招股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文件,应保证其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川仪股份招股说明书对于上述被宣告无效一事只字不提,不知是一时疏忽还是刻意而为之。
  
  报告期内遭行政处罚 内控存隐忧
  
  2010年5月,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川仪工程在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向第三人北京宏华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电源产品,后被该电源产品的注册商标权人和生产销售商以北京宏华创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给川仪工程的电源器非其产品为由,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明分局认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筑南工商行处字(2011)第0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人民币20万元。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并未进行披露。此举不仅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要求,也暴露出发行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至少在采购环节并未对供应商相关资质进行查验,导致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产品。
  
  然而,更令人关注的是,在原重庆川仪上市期间,由于涉嫌严重财务造假,于2000年6月26日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违规事实主要是,原重庆川仪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显示,1996年度利润总额为3098.21万元;1997年度利润总额为-1734.17万元;1998年度利润总额为-482.78万元。经过调查发现,原重庆川仪通过少计亏损多计盈利的方式,虚增1996年的利润,实际上,1996年的利润总额为360.41万元,仅为披露盈利的11.63%;1997年实际亏损2706.04万元,1998年实际亏损593.15万元,分别为披露亏损的1.56倍和1.23倍。显而易见,1996年原重庆川仪财务造假zui为*,达到了*的地步,而原重庆川仪恰恰是在1996年登陆资本市场。
  
  川仪股份,这家原来在深市上市,曾卖壳退市的企业是否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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