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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BOT项目系统风险的来源
BOT模式虽然是通过引入竞争,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但由于种种原因,BOT项目的实施存在诸多潜在风险,这就要求在签订特许经营权合同时需尽量周密考虑, 规避目前的法律障碍和其他风险。污水处理BOT项目系统风险的来源除了技术设计因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地方政府把污水处理基础设施投资当包袱甩掉、将引资作为政绩考核标准的思想, 不顾自身监管能力和地方经济能力的限制, BOT项目匆忙上马而形成,因此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在实际的运行中,由于双方对BOT的误解和曲解,BOT的优势被夸大;BOT项目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清晰的描述。
污水处理BOT项目合同谈判常见的要点提示
1.签约主体是否具有足够的合法性
BOT合同签约时,首先应审查该政府部门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限。特许合同的特性是政府通过授予投资人特许经营权以获得投资,因此,合同甲方应该是有权力做出该*的政府部门。在签订特许协议时,应认真审查签约的政府部门是否有政府的合法*。
2.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
投资人投资一个项目时,需要考察发起项目的政府部门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政府审批程序,也就是项目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同时,需要考察签约部门是否具备协调协议中可能涉及的其他政府部门职能的能力。
3.项目设施所有权条款
在我国对于新建的特许经营项目一概冠以BOT模式,而对设施的所有权一般均未在特许权合同中明确。如果项目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所有的立项文件都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办理,则在项目建成以后,这些资产也应列为项目公司名下,项目公司事实拥有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因此,投资人在合同谈判中,如果政府部门不愿意明确项目设施所有权的,投资人必须要求以项目公司为投资主体办理项目所有批文,并明确项目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
4.征地条款
在我国土地的征用具有强制性,征用主体是政府。因此,BOT项目应由政府完成征地拆迁,再以划拨形式用于项目。投资人需要注意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已经履行了规划等部门的审批程序。征地拆迁的延误会导致项目进度延误,并增加投资人的成本,因此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应在BOT合同中对征地拆迁的进度及延误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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