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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规划先行、源头预防、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行业监管、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网格化监管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大气环境治理与监督检查,保障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
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各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对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或者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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