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概述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用抽取冷凝采样、后散射烟尘浓度测量、皮托管烟气流速测量及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在线连续监测。同时又针对国内煤种较杂、煤质变化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烟气湿度大的状况从技术上进行了改进。并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定型,提供专业的中文操作平台及中文报表功能、多组模拟量及开关量输入输出接口,可实现现场总线的连接以及多种通讯方法的选用,使系统运行方便灵活。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是功能齐全,整体水平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子系统组成:
1、固态颗粒物连续监测子系统,采用激光后散射单点监测。
2、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子系统多组分气体分析仪(SO2、NOX、CO、CO2、HCL、HF、NH3)
3、烟气含氧量、烟气流量、压力、温度,湿度等烟气参数连续监测子系统
4、数据处理与远程通讯系统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是什么石灰厂联网
二、技术说明
◢ 抽取冷凝法CEMS能够测量SO2、NOx、O2、温度、压力、流速、粉尘、湿度;
◢ SO2、NOx采用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或红外线NDIR分析技术;
◢ O2采用电化学氧电池; 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是什么石灰厂联网
◢ 湿度采用高温电容法;
◢ 温度、压力、流速分别采用热敏电阻(PT100)、压力传感器和皮托管微压差法;
◢ 粉尘采用激光后散射法;
◢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除了能够测量SO2和NOx外,还能够分析NH3、Cl2、H2S、O3等气体;
◢ 与抽取热湿法CEMS相比,本系统具有结构简单、可靠性高、响应速度快、维护方便等优点;
◢ 与原位法相比,分析仪具有支持在线校准、测量值波动小、可靠性高、设备维护简单等优点;
◢ 本分析仪整机结构紧凑,方便运输和安装。
◢ 系统运行数据采集率≥90%,系统提供的检测数据资料可用率≥90%,并具有查阅历史数据功能。
◢ 输出单位:对所检测烟气的各种参数,系统除在就地分析仪器面板上显示外还均以4~20mA标准模拟量信号输出。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使用mg/Nm3,流量计测出流速信号应折算成体积流量Nm3/s输出,温度单位为℃。
◢ 系统能够真正实现无人职守运行,系统具有自诊断功能及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包括:测量元件/检测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采样流量不足、反吹压力低、采样头温度低、采样管线温度低、预处理系统故障、分析仪器故障等。
下达任务(6月1日~6月15日)。公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下达重点行业达标治理计划及治理项目清单。
2.集中整治(6月1日~11月30日)。由各县(区)门督促辖区内的VOCs排放企业开展达标治理。选作试点的重点监控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部门联网。清理和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未能按时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迟可延长至12月底。
各县(区)门及时掌握和监督治理工程进展情况,组织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填报并每月更新治理台账,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局。
3.达标验收(2018年12月1日~2019年1月30日)。市、县(区)两级门组织对完成治理工程并提交申请的企业开展排放监测和达标验收。市级门将重点监控企业达标验收材料上报区厅备案。对治理任务提前完成、具备验收条件的企业,可依申请即时验收。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2月1日起)。
强化VOCs排放监督管理,重点行业及重点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制定VOCs污染源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检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逐步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环境、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等制度,形成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
市负责统筹推进全市VOCs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重点行业达标治理,指导和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区)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确保治理收到成效。各地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市对各县(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VOCs达标治理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要把重点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强化企业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制定VOCs治理、清洁生产改造等相关整治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治理工作,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其他涉及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各县(区)门要摸排相关情况,列入治理台账,制定治理进度。
(三)严格监管
加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当地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加强对VOCs排放企业的检查,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监管,推动企业提升环保管理水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存在未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治理达标无望的,应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增强信息公开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VOCs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各县(区)门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结果,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加企业环境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治理宣传,营造社会共同参与VOCs防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