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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的一般要求,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粒子加速器的选址与布局、辐射屏蔽设计、辐射安全联锁系统、通风系统、运行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监测等方面。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范和指导粒子加速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
 
  近年来,粒子加速器在我国科研、工业、医疗等领域发展日益迅速、应用愈加广泛,在给各行各业带来利益的同时,粒子加速器在应用中的辐射安全与 防护等问题也越来越被重视和关注。我国现行的《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 (GB5172-1985)为上世纪80年代期间制定,其中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和陈旧,已无法满足现有粒子加速器尤其是高能粒子加速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的要 求。且随着辐射防护研究的发展,国际辐射防护标准已多次修订。
 
  因此,基于国际放射防护体系的新演进和核心理念发展,我国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吸收国际的世界各国的辐射防护的新成果,尽快对现行的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进行修订,为粒子加速器的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标准规范,从而积极促进我国粒子加速器事业的发展。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护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和工作 人员健康,规范粒子加速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考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HJ61-202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的一般要求,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粒子加速器的选址与布局、辐射屏蔽设计、辐射安全联锁系统、通风系统、运行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监测等方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5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核工业部安全防护卫生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2、根据国内外最新辐射防护安全基本标准、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技术报告, 结合我国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经验和成果,对剂量限值、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设 计原则、运行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监测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3. 增加了选址与布局、辐射工作场所分区、水冷系统的设计等内容; 4. 取消了辐射安全管理内容。 5. 细化了辐射安全联锁系统、通风系统、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监测的内容。 6. 更新了1个附录,取消了5个附录,新增了4个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5172-85)废止。
 
  一般要求:
 
  1.粒子加速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 体系,制定辐射安全与防护大纲,落实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2.粒子加速器使用单位在规划、设计、建设粒子加速器设施和使用粒子加速器的过程中, 应遵循实践的正当性、防护最优化和剂量限值的原则,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受照剂量处 于安全合理的水平。
 
  3.应根据纵深防御的原则,设置重叠的多层次的保护,使得即使有一种保护措施失效时, 其安全功能也能得到补偿。同时确保辐射安全重要系统的物项具有适当的冗余性、多样性和独立性。
 
  4.粒子加速器使用单位应规范收集、妥善暂存和处理其活动期间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并遵 循“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原则。
 
  5.应对粒子加速器辐射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的辐射监测和评估,证明采取的辐射 安全与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6.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的年剂量限值应符合 GB18871 中剂量限值的相关规定。
 
  7.职业照射和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情况下,职业照射约束值不超过 5mSv/a;对于高能、强流(一般指束流功率大于等 于 100kW 且能量高于 100MeV)粒子加速器,检修维护人员的剂量约束值可适当放宽,一 般不超过 10mSv/a。 2)一般情况下,公众照射约束值不超过 0.1mSv/a;对于高能、强流(一般指束流功率大于 等于 100kW 且能量高于 100MeV)粒子加速器,公众照射剂量约束值可适当放宽,一般不 超过 0.25mSv/a。
 
  8.粒子加速器辐射工作场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按 GB18871 中的要求执行。
 
  辐射屏蔽:
 
  1.粒子加速器设施的辐射屏蔽设计应充分考虑粒子种类、能量、功率、靶材料、工作负 荷、周围环境等因素,按可能最大的辐射源项进行设计。
 
  2.辐射主体屏蔽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各种类型的瞬发辐射(直接贯穿辐射、天空反射、地 面反射、侧向散射等)对周围邻近场所的影响。局部屏蔽设计时,还应考虑感生放射性的影 响,对剂量约束值进行合理分配。
 
  3.束流源项的确定不仅要考虑正常运行工况,还应适当考虑异常工况(如调束和正常运 行时全束团突然丢失、储存环全环束流突然丢失)。
 
  4.屏蔽体外剂量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a)粒子加速器设施屏蔽体外剂量率水平应确保各类人员的受照剂量满足 4.7 节的要求,可参照附录 A 中的方法确定。 b)设有储存环的粒子加速器,储存环全环束流集中丢失在同一点的单次异常工况所致 屏蔽体外累积剂量不超过 1mSv,全年发生该异常工况所致屏蔽体外累积剂量不超过 10mSv。
 
  5.管道穿墙时(风管、电缆和水管)宜避开束流直接照射、墙外为全居留场所的屏蔽墙, 不宜从人员可达区域穿墙。同时应采取不影响其屏蔽效果的方式,并根据计算结果进行屏蔽 补偿。
 
  本标准适用于粒子加速器使用中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带有自屏蔽装置等防护措施且满 足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的粒子加速器不包含在本标准中。已制定相关标准的粒子加速器执行既 有标准,使用粒子加速器期间涉及放射性物质操作的辐射防护参照《操作非密封源的辐射防 护规定》(GB11930-2010)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用加速器和在室外使用的中子发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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