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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铬污染土壤修复后的去向及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铬污染土壤修复后安全利用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编制小组已完成起草工作,按照《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铬盐是重要的无机化工产品,广泛应用于金属表面处理、纺织、化工、轻工、冶金、机械等行业。据统计,我国国民经济中约10%的工业产品与铬盐有关。我国铬污染场地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铬盐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渣(铬渣)的堆放场地。二是铬盐厂关停后的遗留厂址。三是铬盐产品下游用户企业场地。
 
  在铬污染土壤方面,2014年环境保护部编制完成了《铬渣污染场地风险防控和治理修复规划》(2015-2020年),规划中明确了仅铬渣堆场和关停铬盐厂两部分铬污染场地共61块。发布了《铬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和《铬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技术指南》(TCAEPI 37-2021)。《铬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技术指南》针对铬污染土壤修复的主流技术(球磨酸溶湿法还原、化学还原、淋洗、高温还原),明确了不同技术的使用条件、控制技术方法和控制参数。但这个标准未能明确修复后的土壤去向,以及结合不同的去向明确控制标准。
 
  2010年以来,在国家重金属专项等资金的支持下,个别场地已开展了工程治理工作。主要有青岛红星化工厂、泸州长江化工厂、云南陆良铬渣堆场、云南牟定铬盐厂、包头韩庆坝铬渣堆场等数个场地。由于没有明确的修复后土壤去向,这些场地往往将修复后的土壤进行填埋场阻隔填埋的方式。这种方式对于土方量小的场地较适合,但对于污染土方量数十、上百万方的铬污染场地则难以为继。因此,当务之急,针对重金属铬的环境特点,编制铬污染土壤修复后安全利用技术导则非常有必要,该指南将填补我国铬污染土壤治理标准规范的空白。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参考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31852 铬渣处理处置规范;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规程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铬污染土壤修复后的去向及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铬污染土壤修复后作路基材料、高温制陶粒或制砖、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覆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充填要求的采空区充填土四种最终去向。其他最终去向可参照执行。铬污染土壤中如有其他污染物,其他污染物的控制技术要求参照其他标准规范执行。
 
  铬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的监测与结果判断:
 
  路基材料、生活垃圾填埋场覆土和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采空区充填土的监测:
 
  (1)修复后作为路基材料、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作为覆土、进入满足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采空区作为充填土利用,其效果评估方法、程序和结果判定等参照 HJ25.5 中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执行。
 
  (2)采集的每份样品应破碎并混合均匀,按照本标准附录的要求进行检测分析。
 
  陶粒或制砖产品的监测:
 
  (1)采样要求
 
  ①在陶粒或砖生产流水线上采集陶粒或砖产品样品;
 
  ②每 8 小时(或一个生产班次)完成一次监测采样;
 
  ③每次采样数量不应少于 10 份,在 8 小时(或一个生产班次)内等时间段取样;
 
  ④每份样品的最低采样量为 0.5kg。
 
  (2)采集的每份样品应破碎并混合均匀,按照本标准附录的要求进行分析。
 
  (3)当陶粒或砖产品的监测结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求时,方可视为合格:
 
  ①样品的超标率不超过 20%;
 
  ②超标样品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控制指标限值的 120%。
 
  处理处置场所的监测:
 
  (1)应在铬污染土壤处理处置前、过程中和处理处置后对铬污染土壤处理处置场所的土壤和地下水定期进行监测,作为评价铬污染土壤处理处置过程是否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二次污染的依据。
 
  (2)处理处置场所和设施的监测采样方法如下:
 
  ①地下水的采样按照 HJ 164 进行;
 
  ②土壤的采样按照 HJ/T 166 进行。
 
  (3)处理处置场所和设施的监测方法如下:
 
  ①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相应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
 
  ②地下水中六价铬含量的监测按照 GB/T 5750 进行;
 
  ③土壤中总铬含量的监测按照 HJ 491 进行,土壤中六价铬含量的监测按照 HJ 1082 执行。
 
  (4)处理处置场所的监测结果判断方法如下:
 
  ①土壤处理处置过程中场所土壤与地下水的监测结果比处理处置前场所土壤与地下水的监测结果不增加,或满足相应的场地利用规划要求。
 
  更多内容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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