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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

  【仪表网 行业政策】为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省科学技术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三部门制定了《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在开放共享章节,《管理办法》要求: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已加入省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等信息更新,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科研设施和仪器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年5月31日前在省共享平台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加入共享平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使用情况及支撑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案例。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用户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当标注利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情况。
 
  在评价考核方面,《管理办法》提出: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档。强化评价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单位评价考核结果与开放共享财政奖补挂钩,同时作为科研仪器购置审核、管理单位下一年度分级分类考核、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评价考核,并视情节采取在申报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时限制新购置科研仪器等措施予以约束。
 
  在财政奖补方面,《管理办法》提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或主要出资购置的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按向企业用户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予以财政奖补。财政奖补比例根据其评价考核结果确定,不超过10%;单家单位财政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所需经费从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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