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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团体标准《智能服务 预测性维护 分布式系统架构》等5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仪表网 行业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仪器仪表及自动化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的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团体标准《智能服务 预测性维护 分布式系统架构》等5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wk@tc124.com,截止时间2024年6月22日前。
 
  《智能服务 预测性维护 分布式系统架构》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预测性维护分布式系统架构的系统架构、基本要求、分布式数据获取与存储、分布式数据分析与挖掘、分布式系统集成与应用、系统管理与数据安全等。本文件适用于预测性维护分布式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行和维护。
 
  系统架构:
 
  预测性维护分布式系统架构面向地域分散、相互协作的群组化设备,提供云端和边缘端协同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寿命预测、维护决策等智能维护服务。
 
  预测性维护分布式系统架构由分布式数据获取与存储层、分布式数据分析与挖掘层、功能云边集成与应用层组成。通过云端和边缘端相互协作,全方位调度运算与加密数据传输资源,实现群组化设备的预测性维护。
 
  基本要求:
 
  分布式系统架构面向群组化设备提供预测性维护服务,满足分布性、对等性、自治性和并发性的基本要求:
 
  a)分布性。在不同设备的边缘端服务器以及设备群组的云端服务器同时部署;
 
  b)对等性。各个边缘端服务器之间无主从关系,且与云端服务器的问答请求对等;
 
  c)自治性。各个边缘端服务器具有独立的数据分析能力,能够利用共享的通信线路传递模型参数、中介数据、特征分布等加密数据;
 
  d)并发性。云端服务器能够同时响应多个边缘端服务器的问答请求。
 
  数据安全:
 
  为满足设备群用户的数据安全需求,系统宜包括:
 
  a)边缘端与云端服务器之间不应传递设备个体的原始监测数据;
 
  b)模型参数、特征分布等元数据的云端与边缘端传递可进行加密处理;
 
  c)各边缘端可单独设置备份计算机节点,进行设备个体数据的备份与恢复。
 
  《盐湖化工智能工厂 智能化水平评估》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盐湖化工行业智能工厂制造企业智能化水平评估模型,包括智能化等级、能力要素和智能化要求。同时,本标准规范了盐湖化工行业智能工厂制造企业智能化水平评估的评估内容、评估过程,并给出了判定智能化等级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盐湖化工行业智能工厂制造企业对其智能化能力水平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并协助企业有效规划智能化转型升级的方案。本标准旨在确保企业智能化水平评估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并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智能化水平改进建议,促进盐湖化工行业智能化水平的改进提升。
 
  智能化水平评估模型:
 
  盐湖化工行业智能工厂制造企业智能化水平评估模型由智能化等级、能力要素和智能化要求构成。该模型智反映了人员将资源、技术应用于制造环节,并提升盐湖化工领域智能工厂智能化水平的过程。基于盐湖化工行业智能工厂制造企业的业务活动确定智能化水平评估的评估域,其中,能力要素由能力域构成,能力域由能力子域构成,能力子域由关键活动构成。
 
  智能化等级:
 
  智能化等级的制定旨在指导盐湖化工行业智能工厂制造企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应达到的智能化水平。智能化等级被划分为五个等级,自低向高分别为一级(规划级)、二级(规范级)、三级(集成级)、四级(优化级)和五级(引领级)。
 
  能力要素:
 
  能力要素给出了盐湖化工行业智能工厂制造企业智能化水平提升的关键方面,包括人员、技术、资源和制造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人员包括组织战略和人员技能两个能力域;技术包括数据、集成和信息安全三个能力域;资源包括装备和网络两个能力域;制造包括设计、生产、供应链、销售和服务五个能力域。
 
  根据盐湖化工行业智能工厂制造企业自身业务活动特点,在制造能力要素下,设计能力域包括工艺设计一个评估域,生产能力域包括计划与调度、生产管控、设备管理和能源管理四个评估域,供应链能力域包括盐湖资源管理、采购、物流管理和仓储配送三个评估域,销售能力域包括市场营销计划和销售计划制定两个评估域,服务能力域包括客户服务一个评估域。其中,人员要素、技术要素和资源要素下的能力域和能力子域为必选内容不可裁剪,制造要素下的生产能力域和能力子域为必选内容不可裁剪,其他能力域和能力子域为可选内容可裁剪。
 
  《无线同步接地选线校验仪技术条件》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规定了无线同步接地选线校验仪的术语和定义、组成、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及储存、标志和标签等。本文件适用于变电站内35kV及以下中性点不接地系统的接地选线装置校验工作的无线同步接地选线校验仪的设计、生产和检验。
 
  一般要求:
 
  1.校验仪重量宜小于3kg,体积大小应方便携带。
 
  2.校验仪连续工作时间应大于4h。
 
  3.校验仪无需外界电源供电,测量主机和电流源从机内部应设有用于提供电量的电源模块,表面应设有充电口。
 
  4.电源模块包含电池,电池应稳固地安装在测量主机和电流源从机内。
 
  5.测量主机和电流源从机表面应设有有线对时接口和无线通讯天线。
 
  6.测量主机表面应设有用于人机交互的显示模块,包括显示屏和操作按钮。
 
  7.除另有规定外,校验仪最少应具备一相交流电压输出和一相交流电流输出。
 
  8.校验仪的输入电源与输出电压、电流、直流、开入、开出均应在电气上隔离。
 
  9.在规定时间间隔(30min 或按校验仪说明书要求)内,在不超过其误差限值的情况下,校验仪短期稳定性应不超过其误差限值的 1/5。
 
  型式检验:
 
  1.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为两年。
 
  2.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定型前;
 
  b) 产品正式投产后,如遇设计、工艺、材料、元器件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软、硬件升级后,对产品的性能有影响时;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行业质检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3.进行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的合格品中抽取。一般每次抽取两台作为样品,按表 1 中的项目
 
  可分 A、B 进行检验。
 
  4.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如下:
 
  g) 样品的检验项目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可判定为该检验项目存在缺陷;缺陷分致命缺陷、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见表 1。在检验中发现被试产品有任一个致命缺陷的检验项目时,该项检验判为不合格。
 
  h) 在检验中出现一个严重缺陷检验项目不合格时,进行第二次抽样,重复进行检验。如未发现严重缺陷,可判定该产品本次检验合格。如第二次抽取的样品仍存在缺陷,则判定该产品本次检验不合格。
 
  i) 在检验中出现任意两个严重缺陷检验不合格时,不进行第二次抽样,判定该产品本次检验不合格。
 
  j) 在检验中出现一般缺陷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可按两个一般缺陷为一个严重缺陷进行计算,当严重缺陷超过两个时,不再进行第二次抽样,可判定该产品本次检验不合格;不超过两个时,可进行第二次抽样重复进行校验。如未发现严重缺陷,判定该产品本次检验合格。
 
  k) 在检验校验仪的电流幅值、电压幅值、频率、相位等误差时,当误差满足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当误差不超过 2 倍基本误差时,判为严重缺陷;当误差超过 2 倍基本误差时,判为致命缺陷。
 
  l) 检验中样品出现故障允许修复,修复内容如对已做过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没有影响,可继续进行检验。
 
  《基于信息安全防护的安全仪表系统》
 
  本文件规定了基于信息安全防护的安全仪表系统的工作环境条件、基本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石化、油气、化工等行业的过程控制领域使用的安全仪表系统,包含紧急停车、火灾及气体检测、燃烧器管理等应用场景。
 
  系统应用:
 
  安全仪表系统主要用于石化、油气、化工等行业,用于监视生产装置的运行状况,对出现异常工况迅速进行处理,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使人、设备和环境处于安全状态,主要适用于ESD、FGS、BMS、ETS、GDS等关键过程应用。
 
  系统构成:
 
  安全仪表系统主要由工程师站、操作员站、历史站、控制站等部件组成,构成系统网和控制网。基本功能包括系统组态、数据通信、实时监控、信号采集处理、现场设备接口等功能。系统硬件主要包括:
 
  控制器、通讯模块、I/O模块、机架/背板、电源模块、与现场连接的输入输出端子模块等;系统软件包括:系统组态软件、实时监控软件、系统应用程序及系统硬件固件等。安全仪表系统中执行安全功能的相关系统硬件和系统软件应符合对应的安全完整性等级要求。
 
  型式检验:
 
  1.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设计、材料、工艺等有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c) 产品连续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客户提出要求时;
 
  2.型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按表 15规定执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台产品进行型式检验。
 
  3.型式检验判定: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均符合规定时,判定型式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移动式直流电阻成套测量装置技术要求》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介绍了移动式直流电阻成套测量装置的结构与部件、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对线缆类进行检测的移动式直流电阻成套测量装置。
 
  一般要求:
 
  1.测量装置整体应牢固可靠、布局合理。
 
  2.测量装置应具有抗振、减振及刹车等能力,在移动过程中不应损伤所载仪器仪表和工装夹具。
 
  3.机架应具有足够的刚性和试验空间,应方便进行试样制备、试验并易于夹具的装卸。
 
  4.测量装置的底脚(或脚轮)应能适当调节高低且有效锁止。
 
  5.测量装置各功能柜应能满足试样制备所需的工装夹具和备品备件等存储。
 
  6.测量部分所有开关及按钮容易控制,便于操作,并易于检验、校准和维修。
 
  7.测量部分的可移动部件在移动过程中应平稳、灵活,无卡滞现象。
 
  8.在试验过程中,夹具与试样之间不应产生相对位移。
 
  9.试验后的夹具不应出现永久变形和损伤。
 
  型式检验: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测量装置应进行型式试验:
 
  a) 新产品鉴定投产前;
 
  b) 在生产中当设计、材料、工艺或结构等改变,且其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是,亦应进行型式试验,此时的型式试验可以只进行与各项改变有关的试验项目;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质量一致性检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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