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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指南适用于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检,包括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和监督抽测检验。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文)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的要求,为加强汽油车污染防治,减少汽油车蒸发排放,助力持续打赢蓝天保卫战,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检测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1年1月31日。
 
  本指南在《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 E(规范性附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验”的基础上, 细化规定了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检验的设备与软件要求、检测项目与流程、检验要求及操作规程、评价指标、注意事项及附录等内容。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11月29日修正);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GB 18285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96 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930-2016 车用汽油;HJ/T 390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系统(装置)。
 
  本指南中的仪器设备要求:测试设备主要包括燃油蒸发检测仪、惰性气体源(或惰性气体发生器)、空气压缩机等,由中央控制系统集中控制。
 
  燃油蒸发检测仪可控制气体压力不得低于 0.1 kg/cm2,对气体压力的采样频率不小于 2 Hz, 且具有压力泄漏自检功能; 当压力满足不了测试要求时, 设备应报警并锁止。
 
  惰性气体源应能持续为检测提供高纯氮气或等效的无毒、 非温室效应的惰性气体对燃油蒸发系统进行加压。若惰性气体源为瓶装压缩气体时, 空气压缩机为非必配设备。
 
  燃油蒸发检测仪应配备可以固定并连接在待检车燃油加油口上的联接器, 将加压气体输入到燃油箱中。
 
  在对车辆进行加油口压力测试时, 燃油蒸发检测仪应能准确控制加入油箱的惰性气体, 且加入气体的压力应能达到 3500±250 Pa。
 
  在对车辆进行油箱盖压力损失测试时, 燃油蒸发检测仪应能准确控制惰性气体, 气体压力应能达到 7000±250 Pa。
 
  燃油蒸发检测仪应配备电子气象参数感应器、 在检定期内的常规温湿度和大气压力计。
 
  本指南适用于汽油车燃油蒸发排放检,包括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汽车检验和监督抽测检验。(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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