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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公告施行后,《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一步规范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guo.yuan@mee.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0日。
 
  2016年12月25日,环境保护税法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日常业务交流,协助税务部门解决在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技术问题,并与税务总局联合组织赴地方调研,协助解决地方环境保护税实施中的问题。
 
  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2017年12月,发布《关于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81号),明确了当时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以及部分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2020年7月,联合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两年来,费税平稳转换,征管有序顺畅,排污单位纳税遵从度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户数和收入均逐渐递增,绿色税改效应显现。在环保税征收中存在一些行业和地区没有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没有征收环保税;不同地区制定的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差异较大等问题。
 
  截止2020年底,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了75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了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全部行业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方法,基本覆盖了污染物排放的主要行业。同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中包含了更新的产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可用于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由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系列规范属于行业性标准,需要以部公告形式明确后,才可适用于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
 
  《公告》重点对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进行了规定。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适用全国污染源普查确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全国污染源普查确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公告》对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以及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更新应用等进行了相应规定。
 
  本公告施行后,《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 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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