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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指南规定了针对受污染地下水开展抽出—处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工作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等。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要求,完善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污染地下水抽出-处理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邮箱dixiashuichu@mee.gov.cn,截止时间2022年3月10日前。
 
  污染地下水抽出—处理技术是一项成熟、应用广泛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根据美国超级基金场地数据统计,抽出—处理技术是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策略中最为常用的技术,近年抽出—处理技术应用逐渐由单一技术使用向与其他技术组合使用转变。欧美国家陆续发布了抽出—处理技术的相关技术规范。目前,抽出—处理技术在我国已得到一定工程应用,但尚缺乏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由于该技术应用灵活,可实现污染源削减、污染羽控制、污染羽修复等多种目的,适用于当前我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因此,基于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迫切需求,亟需编制污染地下水抽出—处理技术指南,指导实践应用。
 
  本指南规定了针对受污染地下水开展抽出—处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工作流程、工作内容、技术要求等。本指南适用于采用抽出—处理技术或与其他技术组合联用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工程。
 
  本指南参考: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Z/T 0148 水文水井地质钻探规程;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6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2015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等文件编制而成。
 
  工程运行及监测:
 
  在抽出—处理系统设计、施工完成后,需按照既定设计运行系统,开展工程运行维护,建立有效的监测系统和反馈机制,以满足评估抽出—处理系统运行效果、趋势预测、工程运行状况分析以及方案优化调整等需要,保障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可达。
 
  本指南针对抽出—处理工程的运行与维护提出了四方面要求,一是根据工作目标,针对抽水井、水泵和水处理设施应制定运行计划;二是针对抽水井和监测井、在线监测系统、自动化控制设备、水处理设备等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并定期维护;三是准确、完整记录工程运行参数和运行维护情况,及时分析和发现潜在问题;四是建立药剂与材料进场检测、试验、登记、储存和使用档案。
 
  本指南围绕污染源削减、污染羽控制和污染羽修复等策略,提出了针对性的抽出系统监测要求。综合考虑污染物、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建议监测方案可根据概念模型更新,并结合数值模型计算进行优化调整。处理系统的运行监测主要围绕进水、出水水质开展,以确保处理设备的有效运行。
 
  工程效果评估:
 
  本指南中,污染地下水抽出—处理效果评估紧密衔接 HJ 25.6地下水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开展。对于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由于风险管控技术是对污染物迁移途径的限制与阻断,评估内容应重点关注抽水形成的捕获区能否有效阻止污染羽向下游持续扩散,同时保证捕获区下游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能持续下降。在判断风险管控达到预期效果后,应开展后期环境监管,重点关注地下水流场变化和污染羽扩散情况,同时对抽出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工程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指标评估。对于修复效果评估,重点关注污染羽修复策略能否有效削减地下水中污染物质量和降低污染物浓度,评估标准为达到污染物浓度的控制标准或修复极限时残留污染物风险是否可接受。由于停止抽水后可能存在污染反弹问题,本指南强调在达到修复目标停止抽水后,要持续监测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变化。
 
  工程关闭:
 
  本指南提出了可选择关闭抽出—处理工程的2种情景,一是经污染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目标污染物浓度达到既定修复目标,修复工程不再继续;二是经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无需实施抽出-处理工程且连续2年均达到风险管控目标。为防止废弃井、固体废弃物等造成二次污染,指南要求在关闭抽出—处理工程后,应对相关构筑物、处理设备设施等进行拆除。对于开展后期环境监管的地块,应保留必要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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