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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指南规定了人造石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聚焦细颗粒(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加快推进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持续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涉VOCs排放和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题专项研究,编制了《广东省人造石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现予以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 知》(国办发〔2016〕81 号)要求,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挥发性有机物综 合整治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参考:DB 4427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7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HJ 1093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指南规定了人造石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指南。本指南只适用于石英石、岗石制造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控制相关技术要求。
 
  污染预防技术:
 
  (1)使用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要求的胶粘剂、清洗剂、油墨等。
 
  (2)降低不饱和聚酯树脂苯乙烯含量。
 
  (3)采用水泥等不含 VOCs 的粘结剂。
 
  (4)使用抑制苯乙烯挥发的助剂。
 
  过程控制技术:
 
  (1)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 的专用场地。
 
  (2)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3)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 但<76.6kPa 且储罐容积≥75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采用高级密封方式的浮项罐或采用固定顶罐密闭排气至 VOCs 治理设施,采用固定顶罐的,排放 的废气收集处理后满足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浓度限值(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 DB4427- 2001 第Ⅱ 时段限值),或处理效率不低于 80%。储存真实蒸气压≥2.8kPa,但<27.6kPa 以及容积小于 <75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不做储存及废气收集与治理要求。
 
  (4)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 底部高度应小于 200mm。
 
  (5)装载控制要求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 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3 的,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5.2kPa 但<27.6kPa 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m3 的装载过 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 放标准的应满足 GB 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 衡系统。
 
  (6)液体 VOCs 物料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 应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7)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过程中不能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8)不饱和树脂搅拌混合后的砂/粉必须在密闭空间内进行转移和输送,并设废气收集设施, 废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9)VOCs 物料投加和卸放和 VOCs 产品包装及其他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采用局部气 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
 
  (10)搅拌、布料、压模等工序需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密闭间呈微负压状态,并设废气收集 设施,废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1)因生产条件限制,搅拌、布料、压模等工序不能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车间内不能出 现横风现象,并采用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VOCs 产生工序断面控制 风速不低于 0.3m/s。
 
  末端治理:
 
  (1)管道不能破损、设备连接处不能漏风,且进行有机废气除尘降温等预处理。
 
  (2)设置高效的粉尘去除系统,治理设施内无肉眼可见的粉尘。
 
  (3)搅拌、布料等工序废气宜采用热氧化技术。
 
  (4)若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g/g; 采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 比表面积不低于 1100m2/g(BET 法)。其工作温度和湿度应符合:温度 T<40℃、湿度 RH<60%; 活性炭表面不应有积尘和积水;活性炭吸附箱是否足额装填活性炭(1 吨活性炭通常只能吸附 0.1~0.2 吨 VOCs,根据 VOCs 产生量推算需使用的活性炭,以活性炭购买记录(含发票、合同 等)、危废合同、转移联单和危废间暂存量佐证其活性炭更换量);箱体内气流走向及碳床铺设应 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在确保活性炭无积尘无潮湿的 情况下,可采用 VOCs 速测仪测处理前后浓度的方法快速判断活性炭是否饱和(处理后浓度高于处理前浓度,即活性炭已达到饱和状态)。
 
  (5)排放水平。 ①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废气排放浓度不高于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浓度限值(无行业排放标准 的执行 DB4427-2001 第Ⅱ时段限值),若环评审批或排污许可证都是核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DB4427-2001)第Ⅱ时段排放限值 100%,建议取两者中最严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 排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建设 VOCs 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80%,采用的原辅 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②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 发〔2021〕4 号),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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