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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适用于向中山市辖区内岐江河流域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纺织工业和服装、服饰制造业2个重点行业。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进一步改善广东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工作,现已完成《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防治广东省中山市岐江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技术导则》、《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岐江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参考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适用于向中山市辖区内岐江河流域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纺织工业和服装、服饰制造业2个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2个重点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4种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1.本文件规定的4项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企业应按照 HJ 91.1 的规定设置采样口,并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置排污口标志。
 
  2.对污水总排放口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排污单位,应在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口参照排放单位污水总排放口监测要求同步开展监测。
 
  3.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应依据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具体要求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企业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4.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 HJ 91.1 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
 
  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 HJ 819、 HJ 879、HJ 985 等规定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6.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下表所列方法标准。
 
  7.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标准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具体达标判定方法按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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