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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仪表标准 2022年08月24日 08:33:35来源:仪表网 21961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 施与监督。

  【仪表网 仪表标准】8月22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参考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等规程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 施与监督。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 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层燃炉及抛煤机炉。使用型煤、兰炭、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水煤浆、重油、渣油等 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使用轻柴油、醇基燃料等其 他液体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 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展开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 HJ/T 373、HJ 819、HJ 820 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有关法律的相关要求。
 
  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 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 行。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符合 GB 5468、GB/T 16157、HJ/T 397 和相关分析 方法标准的要求。
 
  4.2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和 14MW 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 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下表所列的方法标准。
 
        实施与监督: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 治设施正常运行。
 
  3.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 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4.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省排放标准、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 证中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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