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发布求购 登录 注册
行业资讯行业财报市场标准研发新品会议盘点政策本站速递

吉林省《旁路式数字压差计校准规范》公示

仪表标准 2022年11月08日 15:27:36来源:仪表网 27463
摘要本规范适用于测量范围不超过(-2500~2500)Pa的旁路式数字压差计的校准。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制修订工作办理程序》规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现将《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气体检测仪校准规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22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15日。
 
  旁路式数字压差计主要应用于电子制造、医药、生物技术、航空航天、矿井等行业,用于对实验室、生产环境和设备进行微差压的测量及监控,涉及环境监测、安全防护等方面。其中,当压差计用于实验室、生产车间等密闭空间内外的压差测量时,其准确度就会影响密闭环境内外压差的控制效果,间接影响企业产品的质量;当用于暖通空调等设备的运行参数调试和正常运行的压力测量时,尤其是调试房间空调的送风量大小时,如果送风量过大还会增加能源的消耗,造成能源的过度浪费,增加企业的成本;当用于矿井等行业通风管道风压的测量时,甚至还会影响到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压差计的主要使用单位为电子制造、医药、生物技术、航空航天、矿井等企业和暖通空调行业。用于对实验室、生产环境和设备进行微差压的测量及监控、暖通空调等设备的运行参数调试和正常运行的压力测量。本规范制定后,可以改变目前压差计无法实现量值溯源的情况,为压差计的校准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从而保证压差计量值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具有重大社会效益。
 
  JJF 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08《压力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和JJF 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本规范制定工作的基础性系列规范。
 
  本规范根据旁路式数字压差计的原理和结构,结合使用和校准工作的实际情况,参考和引用JJG 875《数字压力计》相关内容制定。本规范适用于测量范围不超过(-2500~2500)Pa的旁路式数字压差计的校准。
 
  根据JJF 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范在组织架构上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计量单位;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等内容。
 
  校准环境条件:
 
  1.温度:(20±5)℃,温度波动不超过±0.5℃/10min。2.相对湿度:不大于85%。3.避免环境大气压力的剧烈波动,远离空调的出风口和回风口。4.校准环境附近应无明显的机械振动和外磁场(地磁场除外)。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校准时,所需标准器的测量范围应不小于压差计的测量范围。标准器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应不大于被校准压差计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1/3。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见下表,也可以使用符合技术要求并能实现测量的其他仪器。
 
        外观及功能性检查:
 
  1.压差计的高、低压力测量端口处应有高压(H)、低压(L)的标志。
 
  2.数字显示应清晰,不应有缺笔画等影响读数的现象;液晶显示部分不得有漏液、花屏现象。
 
  3.压差计的铭牌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出厂编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额定静压压力、制造商名称或商标等信息,并清晰可辨。
 
  4.压差计的结构应牢固,开关、按钮等功能键应完好。
 
  采用目力观测和手动方式按照7.2.1.1~7.2.1.4要求进行检查,不应有影响计量性能的缺陷,符合上述要求后,方可进行校准。
 
  校准结果表达:
 
  经校准的压差计应出具校准证书,校准证书的校准结果内页格式见附录B。
 
  复校时间间隔:
 
  压差计的复校时间间隔建议为1年。
 
  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相关资料下载:

P020221104389308822124.zip

延伸阅读
我要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仪表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表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仪表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 合作、投稿、转载授权等相关事宜,请联系本网。联系电话:0571-87759945,QQ:1103027433。
广告招商
今日换一换
新发产品更多+

客服热线:0571-87759942

采购热线:0571-87759942

媒体合作:0571-87759945

  • 仪表站APP
  • 微信公众号
  • 仪表网小程序
  • 仪表网抖音号
Copyright ybzh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贾熙明律师   仪表网-仪器仪表行业“互联网+”服务平台
意见反馈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