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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形成1吨VOCs减排量奖补5万元 南通市印发奖补方案

仪表文件 2022年12月05日 09:53:48来源:仪表网 18186
摘要12月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仪表网 仪表文件】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在常温下,沸点50℃至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在我国,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物(VOCs)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其对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具有重要的影响。

       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VOCs是导致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主要来源于煤化工、石油化工、燃料涂料制造、溶剂制造与使用等过程。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PM2.5和臭氧的前体物,通过控制VOCs,可加强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对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有重要意义。
 
  12月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清洁原料源头替代资金奖补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为全面落实“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引导企业使用清洁原料,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南通市制定该《方案》。
 
  《方案》旨在通过财政资金奖补,鼓励企业推进VOCs治理由“末端治理”向“源头削减”提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根据《方案》,企业通过实施清洁原料源头替代,每形成1吨VOCs减排量,奖补5万元。(奖补金额=认定VOCs减排量(≧1吨〉×5万元/吨)
 
  奖补申请时间:自文件颁发之日起,至2024年6月底结束;申请材料递交地点: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自2022年1月1日起,南通市内主动实施低(无)VOCs清洁原料替代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本次奖补:
 
  (一)建设项目合法合规,已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完成环保竣工验收;
 
  (二)环评审批、验收时明确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企业主动实施低(无)VOCs清洁原料替代,且稳定连续使用清洁原料6个月以上(含)。清洁原料具体范围以《关于印发南通市挥发性有机物清洁原料替代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大气办〔2021〕6号)规定为准;
 
  (三)通过实施清洁原料替代所形成的VOCs年减排量大于1吨(含);
 
  (四)申请项目未享受过中央、省级及其他财政资金补贴;
 
  (五)2020年1月1日至资金发放之日无涉气环境违法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环保信用等级未被标为红、黑色;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等级未被评为C、D级。
 
  申领流程
 
  企业将所需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1)交至所在地生态环境局办理奖补申请手续(流程图见附件2)。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统一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充的材料及退回原因。符合奖补条件但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可补充材料后再次申请;不符合奖补条件的,不再接收申请材料。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县(市、区)提交的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专业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不满足奖补条件的,予以退回;满足奖补条件的,经公示一周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将奖补申请分别提交至市、县财政部门。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申请拨付资金。市区范围内的项目,奖补资金由市与区按4:6比例分别承担(市财政按照承担比例将资金拨付至相应的区财政,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各县(市)奖补资金由本地区财政保障。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做好对申报企业的跟踪监管工作,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许可证未按要求及时变更等行为的,应收回奖补资金,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生态环境补助资金。情节恶劣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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