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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件规定了传感器法环境空气车载移动监测系统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测方法和运行维护的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负责编制的团体标准《传感器法环境空气车载移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传感器技术的不断发展,传感器法监测技术已日益普及,但空气质量监测传感器本身受环境温度和湿度影响,对污染物不同浓度区间的灵敏度不同。长期运行传感器监测设备会出现数据漂移,传感器受污染物交叉干扰的影响,这也是目前传感器监测技术发展的难点。为了能正确使用空气质量传感器,国外发布了便携式颗粒物传感器使用规范、技术路线和性能测试等文件,指导人们使用和研究便携式颗粒物传感器,国内这些指导性的文件暂时滞后。
 
  目前针对传感器法环境空气车载移动监测技术缺乏相应技术规范,车载移动监测技术对系统组成、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运行维护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车载移动监测技术大规模的应用需进一步合理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监测监管的科学合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传感器法环境空气车载移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的编制有利于推进传感器法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提高监测时空分辨率。此外,标准的制定也是对传感器监测设备开发和生产的宏观引导,有助于传感器监测技术的提升和推广应用。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HJ 653-2021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 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传感器法环境空气车载移动监测系统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测方法和运行维护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传感器法环境空气车载移动监测系统的设计、选型、检测、对比和设备运行维护等工作。
 
  外观要求:
 
  外观要求包括但不限于:a)传感器法车载移动监测设备应具有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型号、测量对象与量程、使用环境、电源规格、生产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商、生产地址等信息;b)传感器法车载移动监测设备表面应完好无损,无明显缺陷,各零部件连接可靠,各电器元器件无损坏,各按钮灵活有效;c)由于传感器法车载移动监测设备搭载在车辆顶部,出于行车安全性考虑,设备宜小型化、轻量化、一体化设计,设备重量宜小于1kg,高度不高于15cm。
 
  工作条件:
 
  监测设备在以下环境条件中应能正常工作:a)室外环境温度:(-10~50)℃;b)相对湿度:(15~100)%RH;c)大气压:(80~106)kPa。(注:高温、高湿等特殊环境条件下,监测设备应具有除湿的功能,满足正常工作的使用要求)
 
  设备安装要求:
 
  为了避免传感器法车载移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受车辆自身尾气排放的影响,传感器法车载移动监测设备应安装于车辆顶部,如出租车顶灯内,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设备用电安全和安装稳固前提下自行确定安装方式。设备采样口须配置防护网及防水配件。
 
  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a)常规污染物监测因子:PM2.5、PM10、NO、NO2和CO等;b)辅助监测因子:北京时间,经纬度坐标、车速、温度和湿度等;c)可根据实际监测需求调整污染物监测模块。
 
  测量范围:
 
  PM2.5的浓度测量范围:(0~1000)μg/m3,最小显示单位 0.1 μg/m3;
 
  PM10的浓度测量范围:(0~1000)μg/m3,最小显示单位 0.1 μg/m3;
 
  NO 的浓度测量范围:(0~5000)nmol/mol,最小显示单位 0.1 nmol/mol;
 
  NO2的浓度测量范围:(0~1000)nmol/mol,最小显示单位 0.1 nmol/mol;
 
  CO 的浓度测量范围:(0~50)μmol/mol,最小显示单位 0.1 μmol/mol。
 
  传感器法环境空气车载移动监测系统检测项目见附录A。
 
  管理平台日常检查:
 
  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平台,对设备操作记录与数据进行信息化管理:1.所有运行管理操作均应记录操作日志;2.监测系统始终设置,检查数据的传输情况,数据格式见附录B;3.监测数据存储情况,每个月对监测数据备份1次,当存储容量达到总容量的90%以上,需要预警。
 
  故障设备处理:
 
  1.对于在现场能够诊断明确,并且可以通过简单操作解决的问题,如气路堵塞等,可在现场进行检修;对于其他不易诊断和检修的故障,应将发生故障的设备送至系统支持实验室进行检查和维修,并在现场用备用设备替代发生故障的仪器。一般存留不少于传感器法车载移动监测系统总数10%的故设备作为备机。
 
  2.在监测单元故障检修完成后,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和校准,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次检修内容和更换部件的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运行维护记录表格参见附录C。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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