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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印发

仪表文件 2022年12月23日 08:54:36来源:仪表网 27830
摘要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生态环境部制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件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3年度及其之后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本文件对核查的原则、依据、内容与要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对2022年度及其之前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发电行业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其他发电设施排放报告的核查,以及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核查,可参考本文件执行。
 
  核查组应根据核算指南,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中的所有活动数据的来源及数值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应包括活动数据的数值、单位、数据获取方式、数据来源、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中设备维护信息(监测设备名称、型号、安装位置、测量频次、测量设备精度、设备校准频次)、数据缺失时的处理方式、数据获取负责部门等。
 
  核查组应确认活动数据因设备校准延迟而导致的误差是否已根据设备的精度或不确定度进行了处理,以及处理的方式是否会导致低估排放量或过量发放配额。一般情况下,若重点排放单位监测设备未按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进行校准,核查组可要求重点排放单位采用如下方法或更加保守的方式确定:
 
  -未延迟校准、准确度符合规定:按照实际检测结果;
 
  -未延迟校准、准确度超过规定要求:检测结果×[1+(校准准确度-规定准确度)];
 
  -未校准:检测结果× ( 1+规定准确度);
 
  -延迟校准:排放年度内,校准覆盖时间段按未延迟校准处理,校准未覆盖时间段按未校准处理。
 
  核查组应将每一个活动数据与其他数据来源进行交叉核对,其他数据来源应与报告数据的来源不同。若活动数据为单一数据来源,无法进行交叉核对,应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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