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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行业标准 2023年03月08日 08:47:07来源:仪表网 25517
摘要本规范适用于能量不大于500keV的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的校准,包括透射式行包安全检查系统、背散射物品安全检查系统和便携式透射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

  【仪表网 行业标准】由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联合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修订的《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校准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fanjie@nimtt.com。
 
  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是指利用X射线与被检对象的相互作用,测量X射线强度分布或能谱分布,生成被检对象的X射线图形或提供被检对象材料信息,据此对被检对象的安全性进行判识的系统,包括X射线辐射源、探测器、控制系统、成像处理系统、辐射安全系统和其它辅助设备等。
 
  本规范按照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编写。参考JJF 1275-2011 X射线安全检查仪校准规范;GB 15208.1-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 15208.2-20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第2部分:透射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等文件内容编制。
 
  与JJF 1275-2011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本次修订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根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了格式修改;
 
  ——增加了引言内容;
 
  ——扩大了被校准对象的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背散射物品安全检查系统和便携式透射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见1)
 
  ——根据被校对象的变化,对计量特性进行了增减和修改(见5)
 
  ——根据对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的增减或修改,对引用文件、名词术语及测量标准和其他设备进行了增减和修改(见2、3和6.2)
 
  ——根据内容对附录进行了增减和修改(见附录A、B和C)
 
  ——修改了不确定度评定实例中的计算错误(见附录D)
 
  根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范在架构上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计量单位;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与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等内容。
 
  校准环境条件:
 
  1.环境温度:(5~40)℃。2.相对湿度:(5~85) %。3.无明显影响校准结果的振动、电磁干扰。
 
  测量标准器及其他设备:
 
  1.辐射防护用X辐射剂量当量(率)仪或剂量(率)仪经过X射线校准,重复性应能满足JJG393-2018的要求。
 
  2.其他设备。a) 标准模体A,见附录C;b) 标准模体B,见附录C;c) 标准模体C,见附录C;d) 标准模体D,见附录C;e) 标准模体E,见附录C;f) 散射体,见附录C。
 
  校准结果表达:
 
  按本规范进行校准,出具校准证书,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a)标题:“校准证书”;b)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d)证书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客户的名称和地址;f)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进行校准的日期;h)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i)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j)校准环境的描述;k)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l)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m)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的声明。
 
  复校时间间隔:
 
  建议复校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注: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多因素所决定的,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
 
  本规范适用于能量不大于500keV的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的校准,包括透射式行包安全检查系统、背散射物品安全检查系统和便携式透射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计算机断层成像(CT)安全检查系统、电子加速器类安全检查系统、便携式背散射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人体安全检查系统和透射式货物(车辆)安全检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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