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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完成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征求意见稿并公示,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仪表网 行业标准】近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完成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征求意见稿并公示,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相关机构和人员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填写《CNAS文件意见征询表》,并于2023年5月29日前反馈CNAS秘书处(zhangl@cnas.org.cn)。
 
  据了解,CNAS-EL-0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自2016年修订已实施7年,其中引用文件、示例等方面均有一定变化。
 
  该文件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该文件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该文件提到的认可能力范围中的检测标准应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包含具体检测方法的判定标准不属于认可能力范围。判定标准如需申请确认应参照本文第6条款的要求填写。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为避免歧义,通常情况下,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用缩写表述(如英文缩写)。参见本文第3.1.1条款中规范表述的示例。
 
  CNAS-EL-O3:201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修订部分引用的文件和标准的编号、年代号;
 
  2、对文件中部分示例进行调整;
 
  3、对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校准和测量能力表述要求中部分条款内容的表述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认可规范文件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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