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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建设运营综合监管工作。

  【仪表网 产业报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新型能源体系规划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进一步推动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及资源更好发挥作用,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3年能源监管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3〕5号),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建设运营综合监管工作。
 
  国家能源局将开展抽水蓄能、煤电灵活性改造机组、燃气发电、调节性水电、新型储能等灵活调节性电源及资源建设运营综合监管,全面摸清底数,聚焦规划建设、调度运行、市场交易、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意见建议,推动相关政策完善落实,切实发挥调节性电源及资源在提升电力系统整体运行效率、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能源高质量发展。
 
  监管对象是各电网企业、各发电企业、相关储能企业、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监管范围是全国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调节性电源及资源,具体如下:1.所有在运、在建抽水蓄能项目。2.“十三五”以来实施灵活性改造、接入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煤电项目。3.“十三五”以来投产、接入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单台机组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气发电项目。4.具有库容日调节及以上调节能力、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项目。5.2020年1月1日以来并网的新型储能项目。
 
  监管内容包括:1、关于调节性电源落实国家有关规划政策的情况。重点监督调节性电源(包含抽水蓄能、煤电灵活性改造、燃气发电、调节性水电)执行国家规划文件的情况,项目布局、工程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管理是否符合核准文件有关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等。
 
  2、关于调节性电源及资源实际调用及能力发挥的情况。重点监管调节性电源及资源实际调节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调节作用的实际利用情况,“两个细则”执行情况(新型储能除外);电网企业是否提供公平接入服务,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是否按照“三公”原则实施优化调度,是否建立和完善新型储能项目接网程序、优化调度运行机制实现科学优先调用等。
 
  3、关于调节性电源及资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重点监管调节性电源及资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有关情况,参与辅助服务考核补偿机制的情况,各类电源配建新型储能自愿选择与所属电源联合或转为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的情况,市场化交易价格的浮动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市场运营机构是否按照公平无歧视的原则执行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合同签订等相关制度等。
 
  4、关于调节性电源及资源落实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的情况。重点监督调节性电源及资源电价的形成情况,参与灵活性调节的容量补偿机制情况,实际结算电费是否按照交易合同约定量价进行结算;燃气发电项目执行天然气发电价格机制;调节性电源及资源项目盈利情况;抽水蓄能抽水电量、向电网送电的独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是否执行输配电价、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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