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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规范适用于微波消解仪温度、压力参数(有压力要求时)的校准。其它类型的消解仪、微波消解萃取仪可以参照本规范进行校准。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沪苏浙皖”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专家审定,拟将长三角地区互认计量技术规范《微波消解仪校准规范》转为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现将报批稿(文本详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sscjgjjlc@163.com,截止时间2023年7月15日前。
 
  微波消解仪指利用微波的穿透性和激活反应能力加热封闭容器中的消解液(各种酸、部分碱液以及盐类)和试样,在高温增压条件下使各种样品快速溶解的湿法消化的设备。在微波消解过程中,微波加热试剂的同时,增压迫使酸试剂和样品充分接触并最终迅速溶解样品。微波消解仪主要由磁控管、波导管、微波腔体、负载盘和样品架、自动控制系统、排风系统、安全防护门、消解罐等组成。微波消解仪按照控温方式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
 
  本规范以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为基础性系列规范进行编写。参考JJG 875-2019 数字压力计检定规程;JJF 1101-2019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GB/T 26814-2011 微波消解装置;SL 144.8-2008 微波消解仪校验方法等文件内容编制。
 
  依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术语;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等内容。
 
  校准条件:
 
  1.环境条件
 
  1.1 环境温度:15℃~35℃;
 
  相对湿度:不大于 85%;
 
  气压:80kPa~106kPa;
 
  1.2 其他:室内应无腐蚀性及易燃易爆气体,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设备应放置于平
 
  稳的工作台上,不应受强光直射、强烈振动和电磁干扰;装置周围应至少保留 10cm 空间,用于空气流通。
 
  2.试验试剂
 
  在微波消解仪标称的温度范围内,消解罐添加的试验试剂为不分解且无毒的试剂,一般选择为纯净水(或去离子水)。
 
  3.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见表 3。
 
       校准结果表达: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上反应。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 标题:“校准证书”;b) 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c) 校准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d) 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f) 被校准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 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准对象的接收日期;h) 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应用有关时,应对被校准样品的抽样程序进行说明;i) 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j) 本次校准所用的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k) 校准环境的描述;l) 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m) 对校准规范的偏离的说明;n) 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o) 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准对象有效的声明;p) 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的声明。
 
  复校时间间隔:
 
  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建议复校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适用于微波消解仪温度、压力参数(有压力要求时)的校准。其它类型的消解仪、微波消解萃取仪可以参照本规范进行校准。(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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