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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开展运维,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运维机构开展运维。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健全完善“市场开放、权责明晰、监管到位、运行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hnshjjkzx3@163.com,截止时间2023年6月29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规范运行维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 28 号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 19 号令)、《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印发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自动监测设备,是指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工控机,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污染治理工序、排放口、自动监测站房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用水用电用能、视频监控等间接反映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排污单位应当履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的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开展运维,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运维机构开展运维。
 
  排污单位自行开展运维的,应当将运维人员基本信息向所属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报备。排污单位委托运维机构开展运维的,应优先选择取得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的运维机构,并与运维机构签订运维合同,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运维合同电子报备。
 
  新建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备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电子报备验收情况,纳入日常运维管理。监测点位、监测设备或重要部件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动时应重新组织验收并重新报备。
 
  运维机构或自行运维的排污单位应当具备与运维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监测设备、运维车辆、实验室环境、备品备件等;建立涵盖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质量控制、信息公开、台账记录、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运维服务全流程的管理制度。运维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技术规范、设备工作原理和性能、采样方法和分析方法,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设备操作和使用制度、设备运行和维护制度,具备独立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的能力,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参加正规机构组织的运维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超过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时,应当使用备机或采用手工监测进行数据替代,手工监测数据报送频次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
 
  自动监测设备确需拆除或者停用的,须经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鼓励排污单位通过获取分析仪状态等开展自动标记,不能自动标记的,应在运维过程完成手工标记。排污单位对于非正常工况、数据异常等情况,应于每日 12 时前将前一日异常数据以人工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查修复。同组数据同时存在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时,以人工标记为准。
 
  自动监测设备在故障、维修、更换、校准、调试以及比对监测等非常规采样监测期间输出的自动监测数据,应如实上传、如实标记。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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