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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总有机碳在线监测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行业标准 2023年08月14日 10:13:17来源:仪表网 26990
摘要本规范适用于测定范围(0~1000)mg/L 的废水总有机碳在线监测仪的校准。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全国生态环境监管专用计量测试技术委员会已组织完成《废水总有机碳在线监测仪校准规范》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为确保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邮箱secretary@cnemc.cn,截止时间2023年10月11日前。(买仪表,卖仪表就上仪表网! 查产品、看订单…一站式全搞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21904-2008)等规定了总有机碳的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排污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废水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仪器,HJ353 和 HJ354 将总有机碳水质在线监测仪列入了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安装和验收内容,HJ355 则规定了运行期间每月校验TOC-CODCr转换系数的方法。
 
  根据特定波长下一定质量浓度范围内二氧化碳对红外光的吸收强度与其质量浓度成正比的原理,总有机碳分析仪在测量水样中有机碳含量时,将样品中的碳元素通过高温燃烧氧化为二氧化碳,导入非分散红外检测器,得到二氧化碳的质量浓度,利用二氧化碳与碳质量之间的对应关系,计算出总有机碳的含量。水质总有机碳在线分析仪由进样子系统、总有机碳分析仪、数据传输子系统组成。通过由水质自动采样器供样和直接取样的方式,测定水质中总有机碳的浓度,进行数据的采集、存储和传输。
 
  为了对该类型仪器进行量值溯源,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因此急需制定校准规范,以满足计量工作的需求,评价计量器具产品的计量特性,促进分析仪质量的提升,服务于环境监测与监管,既具有经济效益,同时更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
 
  本规范是针对废水总有机碳在线监测仪制定的计量校准规范。本规范的编写以 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 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为基础和依据。
 
  本规范参考了 HJ 501-2009《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JJG 821-2005《总有机碳分析仪检定规程》、HJ/T 104-2003《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适用于测定范围(0~1000)mg/L 的废水总有机碳在线监测仪的校准。
 
  计量性能要求:
 
  1.示值误差。不超过±8%。
 
  2.重复性。不大于10%。
 
  3.加标回收率。不超出80%~120%范围。
 
  校准条件:
 
  1.环境条件
 
  1.1.环境温度:(5~35)℃,波动应不超过 5 ℃。
 
  1.2.湿度:≤90%RH。
 
  1.3.无明显的电磁干扰、无明显的机械振动。
 
  2.校准用标准物质及设备
 
  2.1 水中总有机碳溶液国家标准物质,不确定度应不大于 2%(k=2)。
 
  2.2 单标线容量瓶、吸量管:A 级。
 
  2.3 校准所用的空白水,采用超纯水或蒸馏水。
 
  校准结果表达: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上反映。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标题:如“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b)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c)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
 
  d)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e)被校对象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f) 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
 
  g)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受日期;
 
  h)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对被校样品的抽样程序进行说明;
 
  i) 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
 
  j) 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
 
  k)校准环境的描述;
 
  l) 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
 
  m)对校准规范偏离的说明;
 
  n)校准证书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
 
  o)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
 
  p)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或报告的声明。
 
  复校时间间隔:
 
  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本身质量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被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建议不超过1年。如果对仪器的检测数据有怀疑或仪器更换主要部件以及修理后应重新校准。(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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