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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参数。本标准适用于对灌区、河道、水库等流速流量的监测的固定式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

  【仪表网 行业标准】经中国灌区协会批准立项,合肥智旭仪表有限公司联合相关单位共同起草的《固定式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ADCP)》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中国灌区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 (Acoustic Doppler Current Profiler,缩写:ADCP) 是二十世纪 80 年代初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测流设备,一出现就得到了海洋学界的高度重视,它的应用揭示了海流的时空分布特征,能描述流体质点运动状态,被国际海委会定为 4 种先进的海洋观测仪器之一,在国防建设、国民经济、海洋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河流湖泊水文监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ADCP 利用多普勒效应原理进行流速测量,具备省时.高分辨率、高精度、信息海量完整、低能耗的特点,尤其适合流态复杂条件下的测验,因其原理的优越性,突破传统机械转动为基础的传感流速仪,用声波换能器作传感器,换能器发射声脉冲波,声脉冲波通过水体中不均匀分布的泥沙颗粒、浮游生物等反散射体反散射,由换能器接收信号,经测定多普勒频移而测算出流速。与传统的测流仪相比,ADCP 具有能直接测出断面的流速部面、具有不扰动流场、测验历时短、测速范围大等特点,减轻了传统工作的劳动强度,目前被广泛用于海洋、河口的流场结构调查、流速和流量测验等,可实时监测海洋流场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十世纪80年代起,已有数千台 ADCP 在世界各大海洋中投入使用,改变了人类对洋流的认识,对洋流的研究和观测有巨大贡献,同时我国也开始了 ADCP 的开发研制工作。ADCP 生产标准的合理化、规范化程度决定了 ADCP 能否安全、可靠、高效完成水下观测任务。ADCP 的国产化及推广应用与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密不可分,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在 2009 年制定了 ADCP 的国家标准,此标准为 ADCP 的样机研发和生产打下坚实基础,但是,ADCP 的标准从发布到现在已过去了十几年,标准中引用的部分标准已经废止,而且现在国内 ADCP已经可以批量生产,标准中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实际生产需要,急需对本标准的内容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做适当的修改,解决生产企业在标准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规范 ADCP 的生产、测试,有效保障ADCP 的产品质量。确保修订后的标准能够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保障标准的有效执行,使修订后的标准在保障产品质量的同时,能够满足厂家大规模生产的需求。
 
  本标准按照 GB/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规定了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参数。本标准适用于对灌区、河道、水库等流速流量的监测的固定式声学多普勒流速剖面仪。
 
  1.环境适应性
 
  1.1.工作温度
 
  ——水下设备应为-10℃~60℃;
 
  ——水上设备应为 0℃~50℃。
 
  1.2.存储温度和相对湿度
 
  存储温度应为-20℃~70℃;相对湿度小于 85%。
 
  1.3.振动
 
  应符合 GB-T32065.1-2015 规定的振动等级等同“106 kg 以下船舶”的要求。
 
  1.4.冲击
 
  应符合 HY 016.13 1992 规定的连续冲击等级为“一级”的要求。
 
  1.5.压力
 
  固定式流速剖面仪水下设备的压力应符合 HY 016.15 1992 规定的压力要求。
 
  1.6.电磁兼容性
 
  电磁兼容性应符合 GB/T 10250 2007 中 6.2.1 的要求。
 
  检验规则:
 
  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2.出厂检验
 
  出厂时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 4 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中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即判该产品不合格;对该不合格产品,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返修后进行对应项目的第二次出厂检验。若合格,则确认该台出厂检验合格;若仍不合格,则认为该台出厂检验不合格。
 
  3.型式检验
 
  3.1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产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批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一年半后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检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3.2 型式检验的抽样按 GB/T 2828.1—2003 中第 10 章的抽样方案进行。
 
  3.3 型式检验的合格判据应为检验项目表中除外观质量外任何一项不合格,则判定不合格。
 
  若有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型式检验不合格;若有一台不合格时,则应加倍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目复检,其后仍有不合格时,则判该批型式检验不合格;若全部检验合格,该批型式检验产品应判为合格。
 
  标志:
 
  每台流速剖面仪的外壳上均应有铭牌,铭牌标识至少应有型号、名称、制造单位、出厂编号、出厂日期等内容。换能器阵的指北方向应有明显标志,船用式流速剖面仪的电子设备的外部接插件应有防混标志。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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